最高检刑诉厅在辽宁营口组织案件公开审查观摩活动
一堂让民营企业安心发展的法治公开课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辽宁营口组织案件公开审查观摩活动 “房某签字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占有200万元预付款还是想承包工程?”作为听证员,辽宁元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营口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孙维远向盖州市检察院原案承办人提问道。 11月15日,辽宁省检察院和营口市检察院举行高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听证会。这次公开审查听证会是辽宁省首例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公开听证会,也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一次具体举措。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原案承办人、复查案件承办人,以及5位来自不同领域的听证员参加了听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组织部分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及部分省级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人观摩听证会。 由承包工程引发的案件 该案申诉人高某是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者。2015年初,房某获知高某经营的满鑫电机公司准备在辽宁(营口)北海经济开发区建造4座厂房后,便找到高某想要承包此工程。之后,房某委托他人预算该工程造价约1400万元,高某对此价格没有异议。其间,高某经营的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用辽宁满鑫电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9号土地作抵押,在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抵押贷款600万元。 2015年7月20日,贷款600万元发放到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后,高某将600万元贷款转入房某经营的盖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当日,高某与房某双方约定200万元给房某做工程预付款,其余400万元转回给高某。房某按高某的要求分别向营口润腾科技有限公司转款250万元、向夏某个人账户转款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房某未转回。同时,房某向高某出具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的收据。 随后,房某拿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及房某公司协助高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补充协议交予高某,双方签字盖章。2015年7月21日至7月24日间,房某将200万元工程预付款中的194.9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还款或借款。该工程至今未施工,房某至今也未将250万元返还高某。 2016年10月11日,高某到公安机关以房某诈骗200万元报案,公安机关以房某涉嫌诈骗罪向盖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6月15日,盖州市检察院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高某不服,向营口市检察院申诉。营口市检察院立案复查,开展了调取房某诈骗案全部卷宗、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等复查工作。 占有预付款是否构成犯罪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房某是否以虚假身份和隐瞒挂靠事实的方法,非法占有申诉人高某的200万元工程款,是否构成犯罪?11月15日的公开审查听证活动,以此为主要议题展开。 在复查案件承办人范东江介绍高某刑事申诉案件基本案情后,申诉人高某让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指出检察机关不起诉理由均以无确实证据或犯罪嫌疑人诡辩主观臆断,未听取被害人意见。 原案承办检察官佟晓红、王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展示和说明,并针对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和解释。 原案承办检察官认为,房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院依法对房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针对本案存疑点及所有应查清的事项以建议函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听证调查和听证辩论结束后,进入听证提问环节。听证员分别向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进行提问。原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高某对听证员的提问一一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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