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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就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3)

2018-11-19 10:3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问:这类犯罪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伤害,严重危害校园安全,仅仅事后打击是不够的。那么除了下发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在预防此类犯罪方面有什么举措吗? 
  答:除了通过下发指导案例促进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司法办案水平之外,各级检察院还通过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一步推动校园安全建设,预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日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幼儿园儿童和中小学学生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该检察建议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视。 
  据介绍,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后,各省级检察院也将这份检察建议书抄送本省教育主管部门及主管省(区、市)领导,同时报送了本省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多个检察院很快收到了该省(区、市)领导重要批示及教育部门的落实反馈意见。11月9日,贵州省政府有关负责人收到检察建议后明确表示,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该省幼儿园、中小学校校园安全。该省教育厅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将以此次检察建议的办理为契机,从提高认识、建章立制、强化人防技防等综合防控、强化师德师风教育、严格责任追究和加强警示教育等方面全力抓好校园安全管理。11月6日,四川省政府有关负责人明确指示该省教育厅认真落实好最高检的检察建议,全面排查校园安全存在的问题,主动对接公检法等部门,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压紧压实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重庆市委、市政府也表示要对侵害学生的教职工从严处理、坚决清除,加强市教委和检察院信息沟通与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骆某猥亵儿童案的典型性 
  问:我们了解到在第二个指导性案例中,被告人骆某通过网络并非直接的身体接触,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构成既遂,这超出了对猥亵犯罪的传统认知,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在骆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并通过威胁恐吓手段,迫使小羽按照其要求的动作,自拍裸照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这起案件是随着网络科技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类型犯罪,但并不是个例,其他一些地方也发生了类似案件。对这类案件,犯罪行为人往往辩称自己没有接触被害人身体,最多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猥亵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当认定为犯罪。为了有效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们专门整理了这个案例,指导各地在办理类似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只要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由于这类犯罪是网络犯罪,对侦查取证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及时固定电子数据,证明行为人出于满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网络,采取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供其观看的事实。要准确把握猥亵儿童罪的本质特征,全面收集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网络不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相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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