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非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2018-11-19 09:45来源:新京报浏览:次手机版
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指导
非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指导
最高检日前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剑指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截图自最高检官网
日前最高检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记者注意到,骆某猥亵儿童案这一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该案超出了对猥亵犯罪的传统认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郑新俭称,只要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构成猥亵儿童罪。
事件
网聊威胁少女索要裸照
案情显示,2017年1月,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软件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羽系初二学生后,骆某仍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被害人拒绝并在QQ好友中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
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聊天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通过QQ软件传送给骆某观看。后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在宾馆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向公安机关报案,骆某在依约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
一审
认定犯猥亵儿童罪(未遂)
2017年6月5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7月20日,该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人称,骆某为满足性刺激,通过网络对不满14周岁的女童进行威胁恐吓,强迫被害人按照要求的动作、姿势拍摄裸照供其观看,并以公布裸照相威胁欲进一步实施猥亵,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对其定罪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3点辩护意见。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是骆某与被害人没有身体接触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辩护人认为,骆某猥亵儿童的行为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称,骆某前后实施两类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一,骆某强迫小羽自拍裸照通过网络传输供其观看。该行为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但实质上已使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侵害。骆某已获得裸照并观看,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二,骆某利用公开裸照威胁小羽,要求与其见面在宾馆开房,并供述意欲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报案,该猥亵行为未及实施,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骆某强迫被害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QQ软件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但骆某以公开裸照相威胁,要求与被害女童见面,准备对其实施猥亵,因被害人报案未能得逞,该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系犯罪未遂。2017年8月1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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