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驶中公交车安全如何定罪量刑 公共运输安全标准有待提升(2)
针对乘客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权,或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则建议,可以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参考危险驾驶罪量刑。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也是可以考虑适用的罪名。此外,立法时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与会法学专家普遍认为,司机的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注意义务高于乘客和其他人,有义务采取足够的措施避免危险进一步扩大。 胡云腾建议,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席等高危行为擅离职守的,可以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公共运输安全标准有待提升 “该出手时就出手”,遇到有人对司机大打出手怎么办?多位法学家给出这样的建议。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花乡法庭庭长魏亚南说,司机和乘客对骂或司机开斗气车,不是两个人之间的恩怨,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乘客勇敢地站出来,是法律应有之义,应加强对这种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公交车司机受到攻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应得到承认。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审判教研部教授胡田野说,民法未规定公民的见义勇为义务,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这种鼓励要通过司法体现出来。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客运分公司第一车队安全副队长邢晓明说,公交车上有“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不愿意看到别人受到伤害。这4条适合所有人。 与会者认为,公交公司应加强驾驶员情绪疏导,对他们的心理应给予更多关怀。同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职业的人要采取不同方法加强普法教育,让“袭击承载着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的行为是严重犯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成为公知。 邢晓明说,北京公交司机有“18个怎么办”,其中详细列举了发生火灾、抢劫、口角、肢体接触等情况驾驶员应该怎么办,公司经常组织演练。如果司机都做到了还是发生极端情况,希望能够对司机有足够的保障。 喻海松认为,公交车安全设施有待加强,例如配备一键报警、隔离门、安全员等。城市公交管理水平也有提升空间,售票和报站都使用语音提醒,公交车上只有司机一人,容易将冲突集中在司机和乘客之间。 在郑爱丽看来,加装安全设备仅有提倡还不够,应该提升公交车和旅游大巴车制造的技术强制标准。希望有更多危害公交车安全的情况进入法律程序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对当事人和群众产生警示作用。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民六庭法官董利娟说,涉及公交车的案件中,乘客向法院请求调取公交车录像时,有时会碰到录像找不到的情况。公交公司有必要建立制度,加强对视频录像的保管,以便发生司乘纠纷或乘客受伤时及时提供证据。 北京市丰台区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科长李涛说,公共交通中类似的情况不仅发生在公交车上,长短途客运车辆上也有发生,因此,视野应扩大到公共运输领域。 (记者张昊)(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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