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悲剧,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立法完善等问题。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层法院、公交公司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纷纷提出建议。
多因小事引发纠纷没有预谋
司法实践中,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并非个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谭勇,就曾审理过一起对公交车司机实施刑事犯罪的案件。
2015年12月29日清晨,司机左某驾驶着22路环湖公交车正常行驶。老人成某坐过站后,左某没有同意成某停车的要求。
成某要求归还两元车票钱并用力抠投币箱,将投币箱外面的塑胶扯坏。车上的乘客劝了几句,没想到反而激怒了成某,他突然动手拉动司机的方向盘。
左某本能地踩了一脚急刹车,车辆直冲路边人行道,撞上一棵行道树和交通指示牌后停下来。左某的背部撞击到驾驶员座位后面的栏杆上,无法呼吸。另外一位老人被送往医院,CT显示胸腔有积液和淤血。公交车的挡风玻璃、雨刮器、车前的大灯、仪表盘、保险杠都被撞坏,损失两万元以上。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位审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描绘出涉公交车安全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画像”。
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介绍说,2015年至2018年,万州法院共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起,7名涉案人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龄在40岁至50岁之间,文化程度不高。法院对7案均作出有罪判决,大多数被判处缓刑,1件被判处实刑。
严学万说,此类案件犯罪行为人年龄比较大,往往因坐过站、车费等小事与司机产生矛盾,临时起意没有预谋。行为人有自首行为,危害后果不是特别严重,大部分案件没有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也不是特别大。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赵颖男介绍说,沈阳公交车上的视频监控较清晰,案件过程记录得相对完整。此类案件多为坐过站或投币不对引发的矛盾,行为人多为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人身伤害基本是轻伤以下,有的案件中公交车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胡洋介绍说,近3年,丰台区法院审理了1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6件与机动车相关,其中有3件与公交车相关。
北京市丰台区政协委员郑爱丽是名律师,已担任10年公交公司的法律顾问。她说,以往还出现过酒后打骂公交车司机或拿公交车司机撒气的情况,公交公司设有服务处,处理涉公交车司机的投诉。很多矛盾中是让公交车司机忍一忍,或由公司给司机发放委屈奖,或者双方都教育一下,以服务纠纷的形式化解了。
罪责刑相适应量刑综合考量
近些年发生的殴打公交车司机或强行驾驶车辆案件中,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也很多。目前,法官定罪量刑普遍会考量打击公交车司机的部位、力度、车速、路段、造成危害的情节等综合因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说,对抢夺方向盘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检察官会考量主体过错是单方伤害行为还是双方互殴行为;发生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车载人员数量,乘客的行为是挑衅还是阻止司机危险驾驶行为、司机是否放下高速行驶的车辆与乘客互殴;是否确实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等。个案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都是可能触犯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