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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也有公交车上的“动手”事件,法院这么判……

2018-11-05 18:26来源: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浏览:手机版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一段惊心动魄的视频还原了悲剧的起因:一名女乘客因坐过站与公交车司机互殴,最终车辆失控坠江……
  五分钟的争吵,三秒钟的互殴,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这个惨痛的教训让人不寒而栗。令人唏嘘的是,这并不是第一起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的事件。
  记者查阅浙江法院近几年的裁判文书发现,我省多地也发生过类似荒唐的案件,大多由乘客要求中途下车、公交车过站未停靠、乘车费用等小矛盾引起。
  法官提醒,干扰公交驾驶并不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将受到严惩。
  没到站就想下车,扯方向盘致公交撞车
  有句话叫“冲动是魔鬼”,重庆22路公交车上的女乘客如此,温州的田某也是如此。
  2017年2月20日,田某乘坐谢某驾驶的公交车,经过温州市瓯海区天长岭隧道时要求下车,但由于公交车未到站,司机、乘务员以此为由予以拒绝。
  愤怒的田某踢了公交车下客门数下,继而到司机谢某处,不顾公交车正在行驶且车上有十余名乘客的情况下,用手抓扯公交车方向盘。
  最后,公交车失控撞上了路上正在行使的一辆小客车,导致两车损坏,小客车车上乘客受伤。
  案发后,田某想从公交车后门离开,被谢某阻拦而未得逞,随后被警方抓获。
  田某的家属代为赔偿温州交运集团城西公交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653元、赔偿小客车司机丁某19000元,而田某自己也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温州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因刷卡问题发生争执,导致公交车撞树
  2016年5月,董某和妻子在宁波北仑槐树新村公交车站乘上521路公交车后,因刷卡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周某产生争吵。之后,董某走到车厢后部寻找座位坐下,但实际上这口气还没有消。
  当公交车行驶至西草马路站附近时,董某冲到驾驶室抓住周某操控方向盘的双手,抱住周某,导致该车失控撞向路边行道树,车内乘客有不同程度受伤,该车及行道树不同程度损坏。
  案件审理期间,董某向宁波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12542.3元,并取得了谅解。
  但董某还是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北仑区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要求中途停车,强行将司机拖离驾驶位
  海盐县法院也审理过一个因下车问题引发乘客与司机冲突的案例。
  2015年11月3日,吴某与王某乘坐从海盐县沈荡镇开往武原街道的K207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海盐县武原街道海兴西路海盐县行政执法局门口路段时,吴某要求公交车司机余某中途停车。因未到站,余某未予以理会。
  吴某为泄愤,不顾余某正在驾驶公交车,竟然上前拉扯对方前胸衣服,并将对方强行拖离驾驶位,导致该公交车在失控状态下行驶了十余米。
  余某在挣扎中将车辆紧急刹停,车内乘客因此磕碰受伤。事件发生后,司机准备电话报警,吴某还以推搡、拉扯、夺手机等方式进行阻止。当天下午,吴某主动到海盐县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
  最终,海盐县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提醒:司机方向盘掌握着全车人性命
  采访中,有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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