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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手机“靓号”“你情”不一定“我愿”(3)

2018-11-04 14:5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整改要求,废止或修改该公司印发的针对所谓“靓号”附加不合理条件的文件和办法;责令下属公司废止或修改自行制定的相关文件和办法,并停止实施相关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对相关号码的管理营销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增加其义务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
  “要想运营商作出整改很难,因为‘靓号’所附的不合理条件实际上是增值服务,属于他们的经营收入。一旦整改,就会触及他们的利益。”安徽工商系统相关人员告诉记者。
  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安徽律师李霞认为,从民法的角度,消费者办理一个电话号码,与运营商达成服务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是真实意思表达,运营商的行为只是违反行政规定,并不必然侵害消费者服务的选择权,原则上不会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明显不合理不公平,比如设定了“终身”条件,明显的霸王条款,这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认定这种格式条款无效。
  李霞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必须对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条款明确提示出来。如果没有明确标识,无法证明做过提醒,对商家是不利解释。
  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运营商按照消费者喜好程度划定了“靓号”的类型,解释权完全掌握在运营商手中。办理号码业务附加不合理条件,其实就是按照自己所定的标准,变相收取“选号费”,不仅违反了相关规定,还助长了市场炒作之风,“养号、倒号”售卖的灰色产业链也逐渐发展起来。因此,专家建议明确码号资源的规范管理和运营商的经营边界,取消办理号码业务附加的不合理条件,禁止消费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选号费、占用费,禁止炒作“靓号”。同时,消费者也要转变消费观念,不盲目跟风追求“靓号”。(记者 范天娇)(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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