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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手机“靓号”“你情”不一定“我愿”(2)

2018-11-04 14:5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凭什么我的号码变为‘靓号’?又凭什么强制变更我的套餐?”李同学说,虽然钱不多,但这事令她很气愤,遂向通讯公司电话投诉。后经处理,恢复了她原先的套餐标准。
  黑龙江省肇东市消费者张先生也因为“靓号”进行过投诉。他办理的是四位连号手机卡,月消费底线为300元。使用4年后,他申请降低资费时,被告知套餐合约期一直延续至2043年,其间无法降低资费,无法取消该业务。但张先生称,办卡的时候营业员说使用两三年后就可取消最低消费。这件事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不少消费者又相继曝出“靓号”资费问题。
  他们认为,“靓号”的认定和收费都掌握在运用商的手中,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在三大运营商采用相似方式经营“靓号”时,就成为了一种行业“规则”,成为一种获利手段,但对消费者来说则是“霸王条款”,尤其是有的连资费标准都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过,也有消费者表示愿意接受附加条件。魏女士的丈夫使用的是一个“靓号”,要求最低消费为每月169元,在使用该号码期间不得降低标准。魏女士的丈夫表示,运营商在办“靓号”前说明了情况,自己感觉可以接受才办的,所以没觉得有问题。
  “你情我愿”未必合法
  用不用“靓号”,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是不是你情我愿的事?
  黄山市工商局认为,三大运营商办理号码业务附加的是不合理条件,有违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局进行立案调查,于今年6月25日、26日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8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三大运营商各处罚款4万元,并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这是全国第一例对三大运营商“靓号”附条件经营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之后,三大运营商向黄山市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黄山市政府法制办以该复议案件尚在审理中为由申请停止执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从黄山市工商局了解到,目前市法制办还未作出复议决定。
  按照工信部《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对于附条件办理号码业务,一家运营商在黄山市工商局召开的听证会上作出的解释,具有一定代表性。
  该公司认为,虽然电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但公司付费获得使用权,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普通号或是吉祥号,未侵犯消费者权益,未附加不合理条件。企业有自主经营权,若要求吉祥号与普通号一样销售,将损害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黄山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不予认可,原因包括有偿申请码号使用权时并未因有的码号是所谓吉祥号而支付更高的费用,且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常意义上是指正常通话的话费等,而不是指附加在吉祥号上的各种先决条件。
  “虽然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号码,但选择吉祥号只能被动接受经营者附加的不合理条件,即最低月话费、最低预存话费、消费年限等,没有人会愿意存数万元话费,用不完也不能改套餐的。”黄山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局长叶建德说,即使经营者与消费者签了协议,既不能改变经营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客观事实,也不能改变其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属性。
  运营商被约谈
  记者了解到,因办理号码业务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问题,安徽省工商局已经分别约谈三大通讯运营商安徽分公司,于9月5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
  通知书指出,该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从国家码号资源中划分出所谓的吉祥号码,自行制定吉祥号码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则,将吉祥号码划分为若干等级或类别,并据此与消费者签订格式化协议,强制附加月最低消费、高额预存话费、最低使用年限、号码限制转让等不合理条件,损害了消费者对相关号码消费内容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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