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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时指出处罚力度要重到(3)

2018-10-30 14:16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韩晓武认为,药品监管专业性很强,与一般商品的监管不同,很有必要在法律层面明确队伍建设要求,法律修改通过之后,相关部门也要加大落实力度。不解决药品监管执法中“没人查、不会查、不愿查、不敢查”的问题,就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风险,就无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药品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管理,而且药品监管部门只设到省一级。生产环节由省药监部门负责监管,经营和使用环节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新的形势下,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好地方政府的责任显得更加重要。因此,建议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查,特别是市县,不能因为机构整合削弱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此外,还要进一步强化对地方政府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韩晓武说。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弱的问题,是此次修法的重点。
       庞丽娟认为,修正草案目前的处罚手段,更多是停留在罚款和行政处罚层面,而且在罚款上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起到内部控制作用,更不足以起到威慑、震慑作用,还可能给一些生产者、销售者造成“违法成本很轻”的误解。
       “例如,修正草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其自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在我看来,这样的处罚力度太轻了。”庞丽娟说。
       “鉴于药品管理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危,同时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政府公信力,建议这次修法要立意在坚决管住,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处罚规定,要让生产者、销售者知道干这样的违法行为,会寸步难行,会倾家荡产,让他根本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才行。”庞丽娟说。
       于志刚委员指出,对于伪造数据的药检机构、药品临床实验机构等,不管是作为共犯还是为牟利单独提供虚假和检验资料数据的,通过司法解释给予了共犯责任或者单独的犯罪责任。但是,在修正草案法律责任一章里居然没有处罚条款,“当年费那么大劲,对这个行为进行了法律定性,这次却没有加以确认和固定,建议再考虑一下”。(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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