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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花巨资排涝 他们却放任造假(4)

2018-10-23 14:47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行为方面,滥用职权的行为可以分为超越职权、玩弄职权和放弃职权三类。在查办此案过程中,我们通过多次实地调查补证,进一步锁定了董兴汉等人的职权范围、履职程序,查明其以所谓的资金缺口为由,私自与供应商协商提供翻新电机代替合同约定的全新电机,既违背了泵站更新改造赋予其代表国家采购全新电机的职权目的,也未经上级部门批准,这种不正当、不恰当行使权力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 
  危害后果方面,滥用职权行为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本案中,涉及的20台翻新电机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其给塔尔头泵站运转及防洪功能带来了安全隐患,客观上致使国家对该泵站电机全面更新的目标落空,此次工程中支付给所谓“全新电机”的对价1216万元就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董兴汉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抗诉、精准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检察建议、综合治理,同样是检察机关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新时代的检察人应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理念,通过多种法律措施和手段修复社会关系,促进法治社会建设。(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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