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前沿 >

国家花巨资排涝 他们却放任造假(2)

2018-10-23 14:47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2009年1月,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部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湘潭电机股份公司承担工程电机采购及安装工作。东西湖区水务局随后指定湘潭电机股份公司为电机采购及安装标段供应商。之后,徐晓兵、马国初等人伪造湘潭电机股份公司授权委托书,以其名义委托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与项目部签订了总金额1400余万元的合同,其中20台电机为1350余万元。合同约定,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最新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此外,双方口头约定,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以每台10万元,共200万元的价格对泵站20台旧电机进行回收。 
  放任造假,20台翻新赝品顺利通过验收 
  合同签订后,徐晓兵先后将回收的20台旧电机运至湘潭市其租用的厂房,由其聘请的工人进行翻新改造。因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根本不具备翻新改造电机的资质,其又与湘电集团有限公司机电修造分公司(以下简称“修造分公司”)签订翻新改造合同。修造分公司收取费用后,未对翻新改造的电机进行检测和试验,即向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提供了试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和铭牌。销售公司将翻新电机贴上新铭牌后,冒充湘电集团生产的全新电机提供给了项目部。其间,黄后林曾带队到该公司查看过电机生产情况,且一眼就看出是翻新的旧电机。 
  2009年4月至2010年11月,20台电机先后抵达工程现场。黄后林明知电机是翻新产品,违反合同约定,亦未核对产品合格证和各项技术参数,即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允许翻新电机进场。董兴汉在问过黄后林翻新电机能否正常使用并得到肯定回答后,也对此事予以默认。监理人员刘有武等人亦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翻新产品予以验收。 
  翻新电机进场后,为给塔尔头泵站弄点利润,项目部又与徐晓兵协商达成一致,让泵站借武汉市水电测试中心的名义承接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20台电机和10台励磁机的安装工程。于是,通过自己安装产品,泵站赚取了61万余元安装费。 
  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经董兴汉等人签字,项目部分4次支付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工程款共计1280余万元,其中20台电机1216万元。销售公司也在项目部的多次协商下,共支付东西湖区水务局旧电机回收款200万元。 
  2011年8月,在电机安装分部工程验收会议上,董兴汉、黄后林、刘有武向其他验收组工作成员隐瞒了电机系翻新产品的事实,后验收组一致同意验收。 
  经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湘潭电机电器销售公司提供的电机确系翻新、假冒产品,存在使用寿命短、可靠性低的质量隐患,为不合格产品。 
  一审无罪,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改判有罪 
  2015年,该案经举报案发。2016年2月,武汉市东西湖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董兴汉、黄后林二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20台翻新电机目前可以正常使用,具有使用价值,未给国家造成损失。遂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对二人作出无罪判决。东西湖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于同月提出抗诉。 
  董兴汉、黄后林二人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是否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造成,损失数额又该如何认定?案卷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刑事审判监督处后,承办检察官从义和张卿经全面审查,找出了主要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董、黄二人的行为与项目资金不足有密切关系,只是‘不认真运用权力’的行为,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且20台电机安装运行至今并没有因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办案检察官认为,董兴汉作为国家公务人员,未经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招投标原审批机构、省发改委的批准,擅自违反招投标规定及合同约定,私下与供应商协议进行重大项目变更,以翻新电机冒充全新电机交付给泵站安装、使用,属于“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行为;黄后林作为泵站负责人及项目部工程组副组长,对电机的进场安装负有监管义务,但其明知系翻新电机,仍违反合同约定,准许电机进场、使用,其行为也应构成滥用职权罪;二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导致项目部不当支付20台电机的对价人民币1216万余元,而这20台翻新电机经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根本不具有价值,所以二人的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且造成的损失数额就是这1216万元。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