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油”流淌在环保督查之外 每年百亿税收流失(2)
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张峰介绍称,广东、山东等地的地炼企业批发售油普遍存在“装车价”,即不开发票的批发价格。5-6月,“装车价”比正常开票价低1500-2000元/吨。 中石化梧州公司经理蒙方健说:“这意味着地炼企业和销售终端正在用低价劣质的非法成品油,与正规纳税销售合格成品油的大型国有企业争夺市场。” 黑油产业链导致税收损失超百亿 记者采访发现,导致地炼企业、销售终端能够在零售与成本“严重倒挂”情况下,仍然能够赚取高额利润的关键,就在于通过一整套“逃税链条”,使“两不开票”交易的成品油流向市场,利用国家税收监管漏洞牟取暴利。 税收、公安、检察院领域的专业人士透露,此类企业的操作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部分地炼企业直接对外接单,以无票价格向民营加油站销售油品,“额外利润”由地炼企业和民营加油站双方按比例瓜分。二是贸易公司“倒票”“倒油”,地炼企业为规避税务风险,由贸易公司购入带票油品,在分销时把油品以无票价格卖给民营加油站,同时把发票卖给物流等用油企业,用来提高用油企业的账面经营成本,从而减少账面利润和应税额,“额外利润”由贸易公司、民营加油站、用油企业三方按比例瓜分。直接减少缴纳消费税,或通过压低企业账面利润,达到间接减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所减少的应缴税额即成“额外利润”。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贸易公司、地炼企业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方式,每天汇总地炼企业的“装车价”,形成一条由地炼企业、贸易公司、民营加油站、用油企业等组成的地下交易产业链,严重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大量税收损失。 据估算,徐州、淮安、连云港三地去年成品油不开票交易规模达30万吨,交易额约15亿元,造成的税收损失可达数亿元。 中石油、中石化根据市场情况研判的数据表明,2016年全广西成品油销售约1060亿元,入库税收为26亿元,但非法成品油销售对正规油品冲击巨大,预计为16万吨,税收损失总额超过3.3亿元。2017年,按目前柴油6.81元/升、50万吨/年的非法成品油冲销状况计算,2017年广西全区每年因此流失的税收达到约13.6亿元。 业内人士坦言,由于整体销量有限,广西、内蒙古等地区的税收损失还仅仅是冰山一角,如果按照全国范围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大型国企和规范民营企业的口径统计,地下黑油站整条产业链每年给我国税收造成的损失将超过百亿元。 通过“变票”偷逃巨额税款 地炼企业、民营加油站、用油企业利用税收体制改革后的“监管漏洞”,采用大量进口原油及其衍生品、少量正规销售的方式,形成了“一条龙”式的成品油销售体系,大幅度偷逃国家税收。 中石化、财政、税务、民营企业的相关人士向记者坦陈了“漏斗式”地炼“变票”的方式: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涉及的三大主要税种,但消费税只在生产、加工、进口的初始环节征收,消费税征收情况可以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多位从事财政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察机关人员分析认为,成品油和燃料油都需要征收消费税,原油不需要。这就意味着地方炼油企业可以直接大量进口原油,但加工、销售环节大幅度减少成品油出厂量,转为地下营销方式,这就成功躲避了大量税收。 比如石脑油既是成品油的一种原料,也可做化工原料。若石脑油以成品油的形式消费,必须缴纳消费税;若其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的原料就可免征消费税。 一家地方炼油企业明确表示,地炼企业挂靠乙烯或芳烃生产企业名下,以生产乙烯或芳烃的名义在税务部门备案,获取“先征后返”的消费税。消费税又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即使成品油以较低的无票价格销售,售价中实际仍含有部分消费税,地炼企业售油后可再次获得这部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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