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联合惩戒能否根治暴力伤医顽疾?专家分析(3)
更严厉的惩戒和全方位影响 此次“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以及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按照“备忘录”的规定,有涉及“备忘录”中6种行为的行为人,将面临在享受政府优惠性政策、财产保险费率、国企任职等方面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国家发改委、国资委、银保监会等28个部门,具体包含14种惩戒措施。 不仅如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日常生活、消费也将受到影响,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受限制。 “相比行政拘留等措施,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惩戒更严厉,影响也是全方位的。”邓利强说,首先是警示作用非常明确,“当大家不敢以后,如果遇到问题,就会去寻找正常的途径。寻找到正常的途径以后,大家就不愿再去做这样的事情。以后才能有一个相互尊重和包容的社会环境。28部门的这一措施,是进一步强化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社会综合措施,对医务人员职业环境的改善和权益的维护是毋庸置疑的”。 在邓利强看来,“备忘录”在落实过程中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理以后,有义务通报给卫健委,再由卫健委通报给各相关的部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更加积极地对暴力伤医事件进行关心和关注,有进一步积极的做为。这个文件中有动态管理及相关措施,除了建立制度还对制度的落实作出了安排。只要照这个文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去做,都是不存在问题的”。 不过,在采访中,也有民众提出了疑问:“备忘录”中的联合惩戒措施,诸如录入信用系统、限制伤医者的一些资格等,是否有扩大惩戒的可能? “合理性不存在问题。过去,针对伤医的处理是碎片化的,虽然伤医者受到行政惩戒,但违规违法者竟然还可以回单位去评优评先,这样会让社会看起来有一种分裂的状态。”邓利强说。 对此,王岳的看法是,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一个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干预应当有一个合法性的基础。再一个就是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是否有救济机制。如果这些都具备,那么这个制度就是可以的,但是只要这三个中有一个存在缺陷,都可能导致这个制度本身也会成为伤害公民权利的一个力量”。 “我个人认为未来很难再扩大惩戒。犯罪学有一句名言‘基因推上了子弹,性格瞄准了目标,环境抠中了扳机’,我们更多的心思应该放在环境的改变上,环境的改变包括医疗体制环境的改变、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就医感受的改变、医生人文精神的回归等,多管齐下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矛盾问题。”王岳说。 对此,王岳也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以往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针对一个人具体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没有对社会评价做影响,“‘备忘录’对每个公众的行为都有约束作用,但还是要在一个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我们应该找到一个法律依据,而且要把握好比例原则,即处罚力度和违法行为的后果是否符合一个比例。再一个就是有没有救济途径,比如我认为这个处置是不公平不对的,那么应该有一个地方去进行救济。我认为这些都应该要同步出台”。 在王岳看来,从根本上,目前亟待解决的是医疗体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公布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一审稿草案,一审稿规定,公立医疗机构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纳入相关部门的预算管理,这就意味着要把推向市场的医院重新拉回,回归公立。我想这才是从根本上去改善医患关系的重要举措”。(记者 赵丽实习生 林靖耘)(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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