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30年发展史: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群众获得感提升(2)
“民事检察法律制度能像今天这般完善,这是以前的民事检察人完全想不到的。”1996年开始就从事民事检察工作的最高检民行厅副厅长贾小刚感慨。 迎着太阳小步快跑 “迎着太阳小步快跑。”回顾民事检察这30年,贾小刚作出这样的评价。 1988年到2001年,是民事检察试点探索、全面起步阶段。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商事纠纷与诉讼逐渐增多,检察机关迈出建设符合中国国情与实际需要的现代民事检察制度新步伐。 资料显示,1986年,部分检察院开展了民事审判法律监督试点工作。1987年,最高检确定“积极试点,稳步发展”的方针,开始尝试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1988年4月,最高检决定成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研究小组。1988年9月,最高检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厅,一些地方检察院成立了民行检察机构,初步办理了一批案件。1990年9月,两高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四川等6省(市)进行民行检察工作试点。 贾小刚表示,坚持“敢抗、会抗、抗准”“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坚持“以办理抗诉案件为中心,抓好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三个基本环节”的办案指导思想,是这一阶段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特征。 在这一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强调办案质量,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出现了多个“首次”:1997年,最高法首次公开开庭审理最高检抗诉案件。1999年,最高检首次对最高法终审判决提出抗诉,最高法首次以调解方式结案。2000年,最高检对最高法终审判决提出抗诉,最高法首次以判决方式改判。 2001年到2010年,是民事检察制度定型、蓬勃发展阶段。 2001年8月,最高检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贾小刚回忆说,这次会议对于民行检察监督目的明确提出了“两个维护”,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这一指导思想。 贾小刚认为,这次会议不仅明确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初步构建起了以《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办案规则》为代表的制度体系,民行检察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0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民事抗诉案件11.6万余件,办案规模比上一个10年有大幅提升。在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之外,创造并广泛使用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法院生效裁判的同级监督…… 贾小刚特别提到,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对民事执行和调解活动的监督工作,采取抗诉、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等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以及虚假调解、恶意诉讼进行监督。 2010年到2018年,是民事检察职能拓展、创新发展阶段。 在贾小刚看来,这一阶段,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诉法的修改丰富和拓展了民事检察的职能体系,为民事检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及持续推进的司法改革,为优化民事检察工作机制提供了强劲的发展动力;新时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为民事检察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丰厚的实践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这一阶段,民事检察工作除与时俱进强化原有工作外,新的亮点工作不时呈现:最高检全面修改原有办案规则,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明确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执行监督覆盖执行活动各个环节,逐步指向执行活动的关键节点和深层问题;检察公益诉讼完成从试点先行到全面推进的重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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