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30年发展史: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群众获得感提升
●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系列报道之一
今年,民事检察“三十而立” 编者按 10月22日至26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为了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进展、新成效,特别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推动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理念、新举措,本网推出“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系列报道”,敬请关注。到今年,民事检察走过了整整30年的发展历程。 三十而立。从1988年到2018年,民事检察从试点探索到有序推进,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道路,丰富和拓展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日,记者走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探寻民事检察30年发展史。 民事检察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民事检察的发展壮大,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修改完善一脉相承。可以说,民事检察职能的拓展丰富,是跟着立法走的。”最高检民行厅一名员额检察官告诉记者,民事检察的发展史,浓缩在一部民诉法中。 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最早见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当时只在总则第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分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名员额检察官表示,由于法律对如何进行监督未作具体规定,同时,当时民商事司法活动调节范围狭窄,民事检察工作开展非常有限。 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随着该法的施行,抗诉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手段。“除在总则作出规定外,在分则‘审判监督程序’一章增加了4个条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四种情形提出抗诉。”这名员额检察官认为,这次民诉法的正式通过,赋予检察机关抗诉职能,为此后民事检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有关检察监督的条文仍为总则加分则共5条,但进一步完善了抗诉制度。在这名员额检察官看来,此次修改有两大亮点,一是将抗诉事由从原来的四项情形增加至十三项加一款;二是明确规定法院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再审的裁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又进行了修改。“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从民事审判监督修改为民事诉讼监督。”这名检察官认为,“审判”改为“诉讼”,极大丰富了民事检察的内涵与外延,民事检察不再局限于抗诉。 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制度调整较大,涉及条文从原来的5条增加到8条。具体来看,一是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总则中原来规定的对“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修改为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并在“执行程序”中单独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将监督范围分解为裁判结果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被称为民事检察“三驾马车”。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除了“抗诉”,增加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三是丰富了监督手段,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四是明确了受理审查程序。 2017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在检察监督中增设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文,其他条文未作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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