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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购133个车位高价出售 当地称该行为不违规(2)

2018-10-19 14:05来源:重庆晚报浏览:手机版

  截至2018年10月17日,地产公司G7-11栋剩余车位184个,目前政策为:业主认购三个车位,每个车位为6.5万元;单个车位为8万元。
  此问题出现后,为了优先满足首次购车位业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执法人员要求公司对车位销售政策进行调整:要求地产公司在车位认购前严格核实业主身份;要求地产公司严格遵守对外公示的车位销售价格及实时更新车位销售动态,阳光销售,并在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强调:“小区车位仅限于乙方自行使用或乙方租赁给小区其他业主使用,乙方不得向本小区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该车位使用权或租赁给小区业主外的第三人使用。如乙方自行转让该车位使用权,应向本小区业主转让,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到物业服务公司备案,因该车位使用权再行转让所产生的纠纷与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要求该小区物业严格把关,在核实车位转让使用权或租赁时,严格核实车位被转让人的业主身份,若非业主购买车位,则该非业主车辆不允许进入小区地下车库。
  长沙市望城区住房保障局肖局长告诉北青报记者,长沙市曾出台过产权车位限购政策,规定每户只能购买一个,如需要购买第二个车位则要到相关机构备案。但目前,长沙市的地下车位都是没有产权的,因此这类车位只涉及使用权的转让,是不需要到相关部门备案的,也没有限制政策。经联合执法小组调查,该项目车位销售无违反长沙市房地产相关调控政策行为,业主认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
  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周浩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据此,小区内全体业主的权益都应保障。在小区内车位有限的情况下,该小区的做法已经损害其他业主权益。同时,《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周浩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如果该业主与小区有恶意串通的,小区业主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交易无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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