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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店铺"返租"月月享收益 60余人遭集资诈骗千万余元(2)

2018-10-09 16:3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合同上明确说明了商铺所有权为杨某。”投资者李东说,像他一样的投资者们正是看到了杨某雄厚的实力,才放心将钱投了进去。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定规定商铺使用权转让期限为20年,“不过我们约定4年后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到时将会返还投资人支付的商铺使用权转让金和收益金。”在种种看似很靠谱的允诺下,李东先后参与了商铺返租与合伙入股两种投资方式,共计近70万元。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侦查人员发现杨某大张旗鼓向界宣传的拥有多家商铺的产权,其实是一场骗局,商铺并不是其购买,他只是在白泉某商业广场租了几个面积较大的店铺,再划分成众多小商铺,这些商铺的租期最长只有5年,而他与投资者们签订的商铺使用权期限却长达20年之久。
  非吸还是集资诈骗?检察官撕开诈骗假面
  2017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将杨某、韩某移送定海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此案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金额之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审查起诉阶段,定海区检察院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办案组,专门办理此案。办案检察官仔细审查后发现,杨某向公众非法集资来的钱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于项目建设,其向外界宣称的经营的多个项目自始至终都未实际经营。杨某的种种行为及资产状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其不仅仅是投资失利那么简单,极有可能杨某从头到尾都在“导演”一出“空手套白狼”的把戏,涉嫌集资诈骗。
  通过阅卷和讯问,办案检察官及时发现了杨某在整个融资过程中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并针对发现的案件中资金流向、用途等证据薄弱环节,引导侦查机全面的搜集证据,进一步完善了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单明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证据链。最终,从客观证据推主观意图,认定杨某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应当构成集资诈骗罪。
  定海区检察院以杨某涉嫌集资诈骗罪,韩某作为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定海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及案件性质全部予以采纳,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被告人杨某、韩某还被责令退出全部赃款,发还被害人。
  (文中王波、李东均为化名)(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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