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学教育 >

打击与治理网络犯罪 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业内人士建议(2)

2018-09-21 21:4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据喻海松介绍,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一个罪名,即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比如说搭建一个群组,如果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个罪名体现的就是对网络犯罪打早的基本思路”。
    面对无处不在的网络犯罪产业链,法律上也应该有所作为。
    “网络犯罪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法律上该如何应对?从传统犯罪来看,比如某个人帮助别人杀人,提供了一把刀,通常认为杀人者的危害性肯定大于提供刀的人,如果杀人者不能被抓获归案通常不会抓提供刀的人。在传统犯罪案件中,一个人不太可能帮助太多人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则完全可以。比如说给成百上千乃至上万人提供木马程序,然后约定好每个木马程序使用者都要给程序提供者一定的好处。即使每个人的作案数额不大,甚至不构成犯罪,但是最后累积的收益却非常大。对于程序提供者而言,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就会面临困难。这是网络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了一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就是要将帮助网络犯罪的行为独立入罪,解决网络犯罪黑色产业链问题。”喻海松说。
    “人在天上飞我在地上追”
    对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不适应之处,来自一线的办案人员也有自己的体会。
    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案件侦查支队副队长陈石结合自己办理黑客犯罪案件的经验认为,目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适用难。“在打击网络犯罪过程中,我们常说的就是要增强法律适用能力,还有就是要加强政法机关之间的沟通、交流。为什么这样说?就黑客犯罪产业链来说,法律适用比较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
    陈石认为,黑客犯罪产业链适用法律难的首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出台时间相对较晚。
    “我们把目前刑法上的规定做了时间表。刑法第一次对黑客犯罪作出规定是1997年,到现在有21年。从时间上来看,21年很长,但是实际上在1997年的刑法只规定了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才算犯罪,覆盖面比较小。之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这是目前统一采用的法律规定,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对‘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标准作出界定,在实践中有很大不足。2011年,‘两高’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这才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解释。2011年到现在也不过才7年时间。”陈石说。
    法律适用难的另一大原因就是网络犯罪发展较快。
    “目前既懂专业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各方办案人员对于黑客案件都有担心,这是属于新型案件,怕搞不懂案件的技术原理而不能准确定性。”陈石说。
    对于网络犯罪发展迅速以及现有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状况,陈石形容为“人在天上飞我在地上追”。
    “这种情况容易造成法律上的空白。比如说流量这一概念,现在的黑客攻击案件,控制流量进行攻击的情况特别多,动辄上百G流量,社会危害特别大,但是对流量这个概念没有明确解释。”陈石说。
    推进制定网络犯罪防治法
    面对网络犯罪的种种新特征,需要从更为宏观的层面设计法律架构。
    “1997年的刑法关于网络犯罪无非就是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两个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对狭义的网络犯罪进行了扩充,增加了两个分支犯罪罪名。但是面对广义的网络犯罪,就是以网络、计算机为媒介的犯罪,在惩治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九)再次进行了扩充,基本实现了对网络犯罪的全覆盖。”喻海松说。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