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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与治理网络犯罪 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业内人士建议

2018-09-21 21:4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记者  杜晓  实习生 付紫璇

    随着网络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现有法律法规的不适应之处也日益暴露出来。在近日召开的网络犯罪的打击与治理论坛上,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在打击与治理网络犯罪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网络实名制效果打折扣
    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现有法律法规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法制工作处处长李菁菁认为,现有法律对网络实名制、日志留存等管理制度虽然有原则规定,但是落地实施困难。网络实名制是解决网上网下不一致的关键制度,但是网络安全法只规定网络运营商对用户的身份进行核验,也导致网络运营商借着网络实名制大量采集、搜集公民个人信息,给公民个人信息带来安全风险,同时完全靠互联网企业验证网络用户身份真实性确实也做不到。对于那些违反甚至故意规避网络实名制的违法行为,比如冒用他人身份大量注册账号、以自己身份注册的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明显规避实名制的行为,没有及时予以整治和查处,导致实名制的效果大打折扣。
    “要解决网上溯源这个最基本的要求,就要留存日志信息。但是现有法律对日志信息的留存规定得还不够完善。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留存相关日志,虽然把日志信息的留存时间延长到6个月,但是至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日志信息留什么、不同的网络服务应当留什么信息、留到什么程度才算达到了标准。”李菁菁说。
    此外,李菁菁还认为,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网络运营商主动预防、发现、处置网络犯罪的责任,难以构建防范为先、源头治理的网络犯罪防治体系。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只有在发现违法信息后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义务,而没有主动防范、发现、协助调查网络犯罪以及主动防范自身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不被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义务。
    “现有法律未能考虑并解决网络犯罪跨地跨境的问题,难以有效应对犯罪形势的变化。从跨地来看,现在法律并没有建立跨地协同机制,特别是对分布式云平台网络服务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现有的跨地调查取证效率低下,难以适应网络犯罪的发展。就跨境而言,现有法律仍然遵循了传统法律的域内管辖,没有对网络犯罪防治的管辖权。”李菁菁说。
    帮助他人犯罪应该入刑
    黑灰产业链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特有现象,也是网络犯罪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现有法律法规对于黑灰产业链的打击与治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网络犯罪屡打不绝,根源在于黑灰产业链没有被真正遏制。包括网络安全法在内的一些法律法规,只是针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并没有整治各种各样的黑灰产业链。”李菁菁说。
    李菁菁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注重局部管理,忽视了全面防治。网络犯罪基本上都是全链条化,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域名注册、主机托管,网络代理、网络应用、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网络生态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仍然还是分兵把口、各管一段的监管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参与起草过大量涉及打击与治理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
    喻海松将网络犯罪分为两个阶段,从法律上提出了特殊要求。
    “比方说做一个钓鱼网站,首先要搭建一个网站,然后通过钓鱼网站实施诈骗,大致可以分为搭建网站的环节和后续的诈骗环节。如果按照传统犯罪应对模式,打击的是后一个环节,就是进入实施诈骗环节才开始去打,但这无异于放水养鱼。对于前期搭建网站这种行为,过去可能由于缺少相关规定而无法打击。所以,网络犯罪不发案则已,一发案都是大案要案,现有的刑事对策存在问题,对于网络犯罪必须尽早打击,不要形成规模再去打击。”喻海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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