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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全文发布 专家:监督监督(2)

2018-09-19 11:1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从那时起到此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特约(邀)监察员工作已走过了29年的发展历程。
  两年后,也就是1991年12月,原监察部制定了《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当时,规定特邀监察员的任期是3年,规范的对象仅是原监察部,对地方监察机关没有涉及。1996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对特邀监察员任期作了修改,由3年改为5年。
  资料显示,自1993年至2010年,原监察部总计聘请了138名特邀监察员。
  2013年10月,原监察部公布《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对特邀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自同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实施首日,监察部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40名特邀监察员在会上亮相。
  这40人来自反腐、法律、政治、医卫、教育等各个领域,其中包括5名研究反腐败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过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等。
  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称,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宪法修正案通过、监察法颁布施行,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发生了新的变化,也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按照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监察法有关规定,围绕新形势下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在梳理总结多年来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及时且必要。”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称。
  庄德水认为,特约监察员制度建立在特邀监察员制度的实践基础上,从“特邀”到“特约”,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却体现了其背后的制度差异。“特邀”,具有临时性的意味,“特约”,则具有制度化规范的意味。
  庄德水进一步解释说,特约监察员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约束关系。也就是说,不应该把特约监察员看作是一种政治身份,而应该是一种政治责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监察员的监督作用。
  在杜治洲看来,从特邀监察员到特约监察员,名称变了,但推动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以贯之的努力没有变。
  “扩容”后将更好收集民意民情
  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的规定,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此外,特约监察员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各自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在庄德水看来,从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各阶层中发现和选拔特约监察员,说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希望广泛听取民意,从而让纪检监察工作能够更加接地气。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实施后,特约监察员的聘请工作会依法按部就班进行。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监督全覆盖,国家监察委的监督要全覆盖,特约监察员的来源和范围也应该更加广泛,这样更能代表各行业和基层的声音。”庄德水说,“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监督制度运转起来后,将发挥特有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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