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纪检机关强化内部监督 织密"规矩网"划出"警戒线"(2)
在广东省纪委监委《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九条禁令》中,第一条便是“严禁公开发表、传播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陕西省榆林市纪委监委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提出严守“六条禁令”的要求,首要一条是“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不当言论”。 “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规范标准应高于一般党员干部,这是纪检监察工作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基本要求。”宋伟认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这既是高标准和严要求,也体现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关心爱护。” 盯紧关键环节 传导责任压力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强化自我监督,就要把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要求落实落细,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监察法明确规定,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厘清责任是落实责任的前提。江苏省纪委监委推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每起案件都指派一到两名案件主办人,带领若干名协办人员组成办案组,依据规定程序查办案件,同时实行办案质量主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旨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在江苏省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干部花纯芬看来,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对顺利查办案件有很大帮助。前不久,她担任一起某省管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办人,“围绕主要对象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及款物处置,我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带领大家一起想办法、找思路,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固定完善证据,取得了明显效果。” 除此之外,该制度还严格规定办案人员的五项纪律。“我们严格遵守这些纪律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确保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花纯芬说。 案件调查的结束,也并不意味着责任就被“束之高阁”。依据《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实行终身负责制,对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或存在重大过失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为防止履职过程中出现以案谋私等行为,多地出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情、说情干预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办法。如江西省纪委监委列出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说情干预的9种情形,明确了报告和登记备案的方法和责任,并构建严格规范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将责任压力传递到每个环节。 “我们注重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对存在9种情形之一的,进行登记备案。”江西省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舒平贵介绍,“不仅对主动打听案情的进行严肃处理,严防‘灯下黑’;同时,对被动接受打听案情,没有严厉拒绝的,也将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记者 王卓)(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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