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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纪检机关强化内部监督 织密"规矩网"划出"警戒线"

2018-09-17 13:16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浏览:手机版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出台规定,明确委机关各部门采取相关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并对各项措施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又一重要举措。
  完善内控机制、开列“负面清单”、严格责任追究……一段时间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结合实际,建制度立规矩,不断强化自我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围绕权力行使 完善内控机制
  明确履职痕迹化管理,建立分级检查、留底备查、随机抽查机制……这是湖北省随州市纪委监委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系列举措。
  而在省级层面,湖北省纪委监委出台了《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机关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并配套制定《省纪委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对审查调查工作中各具体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在行使权力上必须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必须严之又严。
  问题线索处置管理是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源头和基础。对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是完善内控机制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在浙江义乌,《市纪委监委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对案管、信访、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各部门问题线索处置职责进行梳理,对问题线索的受理、移送、处置、报结、归档等各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的工作流程并附审批表格,确保每一个环节都有审批、有着落、有反馈、有监督、有留痕。
  各地认真梳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等环节存在的风险点,构建起“防火墙”和“高压线”。
  重庆市纪委监委先后制定了18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管理和案件审理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
  “在内控机制建设方面,围绕关键环节已经形成职责清晰的运行轨迹。”重庆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规范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管辖权限等方面,明确了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强化内部监督、完善内控机制,是规范纪委监委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以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建立完善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的工作制度,细化各项工作流程,这些举措本身就是各级纪委监委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具体体现。
  开列“负面清单” 亮明行为底线
  “不准发表、传播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准组织或参加小圈子活动;不准对组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前不久,北京市纪委监委印发《北京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对机关干部行为规范提出明确要求。
  贵州省铜仁市纪委监委近日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规范》,明确提出“严禁为亲人朋友或特定关系人打探消息、通风报信,帮助被调查对象出谋划策、疏通关系、逃避责任;严禁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等网络平台发表、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打铁必须自身硬。在完善内控机制的同时,针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风险点,不少地方通过列出“负面清单”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为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约束立起规矩、亮明底线。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决定了必须把对党忠诚作为工作的首要政治原则、队伍的首要政治本色、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质。因此,从政治机关的定位出发,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各地纪委监委“禁令”的一个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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