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机关公开审查解开申诉十年老人心结
“十年来,我一直在申诉,总觉得儿子是冤枉的……”面对检察官,老柴说出了自己的心结。近日,山西省检察院、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为老人的儿子柴某故意杀人案,举办了刑事申诉案公开审查会。 刚知道检察机关决定公开审查时,老柴先是感到意外,随即高兴地说:“没想到检察机关会采取这样的方式,参加公开审查,我求之不得。”这个为儿子申诉近十年的老人听到依然维持原审裁判的评议意见后,没有情绪激动,而是缓步走到会场中央深深鞠了一躬,向在场所有人表达谢意。 向最高法申诉被驳回 2006年12月24日,柴某被朋友带到运城市中心医院,介入到一场报复性打斗中,其间持刀参与对被害人的砍杀捅刺,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随后,柴某等人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又驾车逃往陕西西安。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后,运城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虽然作案时没有人看见柴某用小刀捅人,但有两名被告人均供述案发当天见过柴某拿一把小刀,三名被告人证实案发时看见柴某动手打人,还有两名被告人证实柴某曾说过自己打斗中用小刀捅人,因为用力太猛把手弄了一个血泡。案发后柴某手上也确实有血泡,公安机关尸检报告证明被害人身上有相应伤口。这些证据能形成证据链,证实柴某虽未参与组织策划,但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运城市中级法院认定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除柴某外,其他被告人均认罪服法。 老柴表示,案发前柴某并不知道双方要打架,且与对方无冤无仇、互不认识,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杀人的行为,被害人的死与柴某没有任何关系;证明柴某参与作案的各被告人供述相互矛盾;柴某始终否认参与作案;公安机关未能提取到柴某的作案工具(小刀)和所穿衣服;侦查中存在指供逼供的情况;法医鉴定意见前后矛盾、有造假嫌疑…… 老柴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认定柴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因而不服运城市中级法院和山西省高级法院对柴某的判决,先后向山西省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之后,他又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申诉,山西省检察院将案件交由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办理。 一片混乱中,他到底有没有杀人? 该案原审被告人多达11名,案件受理后,承办该案的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段兴金和检察官助理王彩虹首先对原案的3000多个电子文档(文书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为掌握柴某本人对原审裁判的意见,承办人来到晋中监狱向柴某作了调查。柴某反映,在侦查讯问中他曾受到指供逼供,他作案时不在现场,当天并未与他人发生冲突和纠缠。 到底是否存在指供逼供的情形?承办人调查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其他原审被告人,查明在侦查初期,参与砍杀的部分同案犯便供述柴某持小刀参与了打斗,而当时柴某并没有被纳入故意杀人共犯的侦查范围,因而对这些供述未引起重视,同时也错失了提取柴某作案使用的小刀和当时所穿衣服的机会,所以在侦查初期没有指供逼供的理由和可能。同时,参与砍杀被害人的同案犯杨某否认受到指供逼供。 对于案件争议焦点,被害人身上的致命伤涉及的四处创口的形成原因,承办人调取了尸检档案,并向法医学专家请教,得出创口是由“宽度不大于1.4cm、长度不小于6cm的单刃刺器”一次性形成的结论,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均不能造成该致命伤,被害人的致命伤系扣押的作案凶器以外的刺器所形成。 最高法驳回申诉后,申诉方又提供了新证据,新证据出具人张某反映其在离开现场时与欲进入现场的柴某相撞并发生纠缠。但在承办人调查时,张某并不能证明柴某不在现场、未参与打斗,且其向申诉人反映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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