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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将实施 业界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2)

2018-09-11 13:50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要特别留意区块链电商的兴起。”齐爱民指出,未来,区块链技术与电子商务的结合,将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平台运营呈现出新的形态,需要政府加强对区块链电商的研究,“尤其是区块链电商平台与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在法律责任承担上的异同。”
  此外,在对适用范围的确定上,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就引发众多学者探讨。电商法第9条规定了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未提及“微商”等新兴交易模式,但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中包含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有专家认为,没有明确提及“微商”,无法准确界定这类新兴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但也有专家认为,“微商”具有强烈的时代性,但不具有必然的持久性,因此不适于在立法中作出直接规定。
  在齐爱民看来,电商法应当是全面规制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基本性法律,应当包括所有符合该条件的网络交易经营主体。“虽没明确提及微商,但微商在本质上也是借助于微信、微博等平台实施交易行为并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不在第2条排除适用的范围之列,因此其应当被纳入监管范围。”齐爱民指出,电商法采取的是反向排除方式,为未来的新型电子商务形态提供了制度空间。
  “微商肯定包含在电商法里”,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认为,微商作为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这点毋庸置疑”,目前许多不规范的微商个体,需按电商法的要求,在今后履行相应的登记、纳税等义务。
  但苏号朋担忧的是,微商是在微信、微博和短视频等社交平台上,这些社交平台的性质不属于电商平台,这在界定相关责任时,可能会出现商家有责、平台无责的情况。“社交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第三方平台责任,这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
  记者 宁迪(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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