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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将实施 业界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

2018-09-11 13:50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实施在即,业界呼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保证电商法的实施效力。
  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电商法在7章89条的内容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与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这部法律历时五年,经过四审、三公开。重庆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战略研究院院长齐爱民认为,“电商法的出台使电商产业有法可依,但同时也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指导未来的司法适用。”在司法解释中,不仅应当总结此前电子商务领域纠纷的实践经验,更应当注重当下和未来新型电商交易模式,保持司法解释的社会适应性,避免出现刚一出台就面临过时的尴尬情形。
  有专家建议,在司法解释上,可以对“相应的责任”进行明确,如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情况,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可以举例说明,以便司法界更好地参考。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间对“相应的责任”的说法,曾多次变动。从电商法三审稿中的“连带责任”到四审稿中“补充责任”,再到最后的“相应的责任”。这些变动,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中消协也曾发声,认为这种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的责任。
  在齐爱民看来,“电商法不能一味地规制,还应当考虑到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相应的责任”在规定上看似减轻了电商平台的责任,但在未来的法律适用中,也要通过司法实践来形成该条适用的判断标准。“也将问题的解决交由未来的司法实践。”
  一位从事民事法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在具体判案中,可能会出现大家对相似类型的案件判罚程度有所不同。他举例,过去在审理案件时,司法界对新消法第44条规定认定不一致。该条规定提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但在实践中大家的理解差异很大”,其中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何时提供信息,法院对时间节点的认定不一;而在有效联系方式上,有的法院认为,身份证、地址这类信息就算有效联系方式,但有的法院认为,有效联系方式是一定能让消费者联系到对方的方式。
  “看似很普通的一个条款,就有这么大的分歧。”该法官认为,电商法中“相应的责任”如果不进一步给出说明,可能在未来司法实践中出现分歧。
  但也有专家认为,目前制定、发布司法解释的条件尚不成熟。即便有需要,司法解释也要看具体法律实施后,司法部门在案件受理审判时,遇到哪些集中问题,再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明确。“估计司法解释不会那么快出台。”
  离电商法正式实施还有三个多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认为,这段时间也是给电商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一个消化和整改的过程。比如,目前,一些电商平台的格式条款对“要约”问题作出的不合法的规定,要在电商法正式实施前加紧修改。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认为,电商法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比如,明确界定不同行业部门中,各项制度规定施行的具体负责机关及其职能分工;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投入;相关行业组织的培育与建设扶持。“及时通过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司法指导性案例,指导电商经营者的合规风控工作。”
  齐爱民认为,电商法通过后,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首先,应当在适用范围上予以明确,对于提供服务,如涉及食品安全的外卖平台、涉及交通安全的出行平台等,还需要在具体监管适用上予以确定;其次,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维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也需要在未来通过政府、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形成更加灵活高效的解决机制,真正将消费者权益落到实处;此外,《电子商务法》兼具产业促进和市场规制双重目的,在实施细则制定的过程中,更应该抱着谨慎的态度,防止因制度严苛而束缚了产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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