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 《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3)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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