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 《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2018年8月2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工作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按照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和监察法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新形势下国家监察机关和监察工作职责定位,在认真总结多年来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有效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工作办法》。《工作办法》规定了国家监委特约监察员的聘请范围、任职条件、聘请程序及任期、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和履职保障等内容。 《工作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特约监察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在各自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工作办法》的出台,为今后规范有序地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工作,推动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约监察员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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