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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广东首起由无罪改判死缓的抗诉案:如何排除疑点?(2)

2018-09-03 13:4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排除疑点,客观性证据“锁定”嫌疑人 
  在案发现场的最大块血迹旁,侦查机关提取到一枚烟头,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虽然可以证明钟远东曾到案发现场,但原审判决认为,案发地为村民登山路段,常有人出入或途经该地,难以认定烟头与该案有关联性。办案检察官则认为,除非能直接证明检材受到污染或造假,或者鉴定方法错误,否则不能以不具有关联性否定客观证据的效力。 
  本案的另一个证据——现场遗留的一块啤酒瓶碎片上,侦查机关检见了“不排除包含钟远东和钟某的混合基因分型”,其他的啤酒瓶碎片和啤酒瓶身都检见被害人的基因分型。原审判决认为,与钟远东直接接触的啤酒瓶身,没有检出钟远东的基因分型,这与钟远东供述中承认用手拿住啤酒瓶的描述不吻合。 
  “烟头和啤酒瓶碎片这两个客观性证据,可以证实钟远东在案发时到过案发现场,并与作案工具啤酒瓶有直接联系,这是整个案件定案的基石。”办案检察官认为,案件审查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石,构筑查明犯罪事实的框架,当言词证据等主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冲突时,应当以客观性证据为准。 
  而更关键的一份物证在钟远东的“脚下”。钟远东案发一天后在车站被抓获,警方从其脚部提取了一双拖鞋。经鉴定,拖鞋中有四个点位检见混合基因分型,包含钟远东和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还有一个点位检见被害人钟某的基因分型。原审判决认为,因案发前钟远东与被害人曾有推搡行为,检验结果正好印证两人推搡的事实,但难以认定与被害人受到伤害有因果关系。 
  “正常的身体接触,甚至用脚用力踢,要想留下足够检验浓度的DNA样本是非常难的。更何况,这双拖鞋是案发后第二天提取到的,这时钟远东已经穿着这双鞋从兴宁到了惠州,而且其出发前还洗过澡,如果是一般的分子黏附,早就脱落了。”办案检察官说,检验用的蓝星试剂,对血液中的铁元素非常敏感,拖鞋送检时对试剂有大范围反应,而检材提取点位的选择,正是根据蓝星试剂提取,这些都足以证明拖鞋上不是正常身体接触留下的基因分型,而是血液痕迹。 
  这些客观性证据,直接指证钟远东作案。经检察机关协调,二审开庭前,广东省高级法院对钟远东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戳穿谎言,终审维持原判 
  实际上,在第一次被抓获一个月后,面对烟头、拖鞋的检验结果,钟远东就已经承认了实施伤害行为,并作了有罪供述。但在法庭上,钟远东却当场翻供。对于现场的烟头,钟远东辩称这是外出打工前一天,他去父亲坟头祭拜路过时留下的。原审判决认为,钟远东关于作案细节的供述过于简单,而关于啤酒瓶丢弃位置的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不符,证据疑点难以得到合理排除。 
  检察官梳理了历次笔录,发现前6份笔录中钟远东一直否认去过案发现场,并说十多年都未去过该地,到后期才突然冒出祭拜父亲一说。 
  检察机关还对钟远东有罪供述的真实性进行了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警方讯问过程全程录像,讯问地点在看守所,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而钟远东在供述中有选择性地承认部分犯罪行为,对于警方未掌握的细节不予承认,符合初次认罪的供述规律,该有罪供述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016年12月,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钟远东故意伤害抗诉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约200人旁听。广东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并提请合议庭通知侦查人员、送检人和鉴定人出庭,证实被告人钟远东有罪供述和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广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钟远东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梅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重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远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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