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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公安检察通报: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

2018-09-02 15:30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通报认为,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通报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昆山市在通报中还针对前期舆情中有关“天安社”、刘海龙是否涉黑、刘海明驾驶的宝马车情况、刘海明曾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等热点问题一一作出正面回应。
    昆山市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法制网昆山(江苏)9月2日电(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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