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透视民办教育促进(2)
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对所举办民办学校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提供的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看点五:规范培训教育机构 近年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迅猛,如何规范发展,引起社会关注。 修订草案(送审稿)将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界定为“培训教育机构”,将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为适应教育的新形势新业态,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一条规范在线教育,对在线实施学历教育、培训教育和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教育服务等三种形态分别作出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送审稿)着力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规范民办学校的内部治理和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合法权益、强化教师权益保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 “我国民办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一元到多元,逐步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胡卫认为,各地如何以法为规,尽快出齐、出细、出实更加具体的配套文件,稳定办学者信心,将是影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实效的关键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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