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前沿 >

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透视民办教育促进

2018-08-16 13:05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题:新闻分析: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透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五大看点
    新华社记者 胡浩
    日前,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实施条例相比,修订草案(送审稿)作出较大调整,进一步增加和明确了扶持政策,并在完善设立与审批制度、保障办学自主权、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规范培训教育机构等作出规定。
    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据教育部统计,到2017年底,全国已有民办学校17.76万所,比上年增加6668所,民办学校在校生5120.47万人,比上年增加了295.10万人。
    针对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此后,教育部启动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
    看点一: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记者梳理发现,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等政策,并允许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送审稿审慎放开民办学校融资,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进行募资。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看点二:完善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
    修订草案(送审稿)完善了民办学校设立与审批制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
    同时,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了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条件,规定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对民办学校监事机构的设立提出要求。
    看点三: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修订草案(送审稿)从四个方面进一步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在教学自主权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提出,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在招生自主权方面,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在用人自主权方面,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在收费自主权方面,修订草案(送审稿)删除收费审批的规定,明确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看点四: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修订草案(送审稿)进一步规范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资格、教学活动等。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