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赞首个反校园性骚扰机制:有助促进更高层次立法(2)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郑蕾告诉记者,西湖区检察院在办理校园性骚扰案件中发现,很多未成年人受到性骚扰或侵害后,出于害怕或羞于启齿的心理,通常不敢向家长、老师寻求帮助,以至于很难保留第一手证据。“所以这次在《意见》中规定,学校除了及时报案之外,也可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郑蕾说,能够及时取证,也有利于解决受害人和嫌疑人所说情况完全对立的问题。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 校园性骚扰或性侵事件发生后,如何对受害者进行救助也是检察机关一直关注的事情。《意见》中规定,受到性骚扰、性侵的学生,如果需要司法救助和心理救助的,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援助。 “受到伤害的学生如果家庭经济贫困,我们可以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侵害者无力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帮助他们申请司法救助。”郑蕾表示,如果受害人有转学的需求,检察院也可以和教育局协商,帮助解决。 郑蕾告诉记者,鉴于性侵事件往往给未成年造成心理伤害,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也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性侵案件中的重要部分。 “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西湖区检察院和杭州一家知名心理辅导机构签订了协议,如果受害者需要心理咨询,检察机关将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酌情考虑后,为受害人免费提供。”郑蕾表示,心理疏导主要帮助孩子们走出阴影,让孩子们知道被侵犯并不是自己的错。 据悉,除了对性骚扰案件中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学生父母如果心理遭受伤害,心理咨询机构也可以进行一个配套的心理咨询。 郭开元认为,心理辅导和司法救助的开展,充分说明了检察机关在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认为,检察机关也可借助联合青少年事务社工等社会力量,对未成年受害者给以帮助。 《意见》有助于促进更高层次的立法 据悉,《意见》在8月6日签署之后,立即实行。西湖区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赵德立告诉记者,教育局马上会把文件下发到每个学校,配合检察院的工作,保护学生的权益。 对于检察院后续的工作,郑蕾表示,他们将会在“法治进校园”活动中,就预防性侵进行一个专门的法治宣讲。“一方面是想告诉学生如何避免遭受性侵,另一方面,如果一旦遭遇性侵害,应该第一时间告诉家长、老师。” 郑蕾说,这样做的目的是想要培养学生们增强证据意识和权利意识,注意及时固定和提供有关健康记录、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图、来往邮件、同学证人证言等,方便学生维权。 此外,西湖区检察院也会开展法治进社区、进家庭的活动,让家长树立第一时间维权的观念,而不是选择沉默。 孙晓梅表示,最近在网络上受人关注的“METOO”行动,很多参与者表示是在孩童时期遭受的性侵,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侵犯。此次《意见》的颁布,正好让未成年人对性骚扰、性侵有一个认识,更重要的是,引起家长对校园性骚扰事件的重视,一旦发现异常,家长和老师做好及时的沟通,保留证据。 在郭开元看来,这次《意见》的颁布,对于未来完善校园未成年人保护具有探索意义。“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不断的积累经验,促进更高层次的立法和制度的完善,保护校园未成年人的权利。”郭开元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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