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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大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中低收入群体将受益

2018-07-03 18:15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2018年6月19日,是中国个税法历史上的大日子。

  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不仅仅提高了个税起征点,最吸引民众的还有综合征税、专项扣除,以及反避税制度的提出,预示我国的个税制度将迎来根本性改革。

  起征点拟调至每月5000元 合不合适

  “起征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为什么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为什么不是4000元或者6000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在审议草案时,建议有关方面作出说明。

  对于个税起征点,究竟合不合适?应不应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衡量和看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草案时,李晓东委员就提出“起征点还是有点偏低”。结合工资占GDP收入的比例,以及物价上涨和通货膨胀的情况等因素,他认为起征点还有提高的空间。

  徐如俊委员列了一组数据:2007年12月个税改革将起征点从1600元调整到2000元,增加400元;2011年6月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增加1500元,这次从3500元调整到5000元,增加幅度与上次一样,都是1500元。他认为,现在的经济总量肯定和过去不一样,建议起征点再增加一点。

  起征点是否要全国一刀切的问题,也引发讨论。

  鲜铁可委员认为,在全国范围内规定统一的免征额,难以充分反映各省份地区的居民实际消费支出情况,不利于实现税负的公平。他举例说,2015年各省份地区之间的人均消费支出数据最高的是上海,人均34783.6元/年,比最低的西藏人均8245.8元高几倍。

  全国人大代表蔡毅建议考虑区域间的平衡问题,可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从分类征税到综合征税 会有多大影响 

  现行个税法是按照11类收入来源,采取分类征收的模式,不同收入来源之间的个税是分割的。也就是说,两个总收入完全相同的个人,收入来源结构的不同,其承担的个税负担也不同。

  草案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累进税率,实现从分类税制向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转变。

  受此影响的主要是在多处取得收入的群体,合并之后的税负会出现明显变化。其中,争议较大的是稿酬。

  吉狄马加委员说,曾经有很多作家认为稿酬所得税不能简单地纳入综合征税的范围,因为作家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不能以年月日简单的计算劳动周期,一些作家历时几年才完成作品,有的作家在写作过程中就是一点工资,还有一些自由写作者,根本没有收入。作品完成后一次性取得较多收入,一次性征收个税并不合理,建议慎重考虑。

  分类税制与综合税制相结合是个税改革方向,要实现这项改革,涉及到整个税收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李培林委员对此表示担心,“实际上很多技术上根本不具备,全国都没有联网,没有一个渠道能够完全综合起来,而且个人申报目前还没有扩大到全民。”赵龙虎委员建议尽快完善信息建设,否则会产生很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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