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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8-06-27 12:5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追诉案例之一
  王慧娜等人贩卖毒品,王优生贩卖、运输毒品、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检察院在审查被告人李景瀛、王镇南、李季贩卖毒品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毒品上家及毒品来源未能查清。通过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提取了李景瀛等人的手机通话、短信记录等证据,发现王镇南上家为“王小猴”。经再次提审,王镇南交代出“王小猴”的真实姓名为王慧娜,贩毒成员还有“茜茜”“清亮”“二孩”等三人。检察机关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慧娜等人立案侦查。随后,办案检察官会同侦查人员到看守所,让王镇南从近百人的照片中辨认出王慧娜,迅速将其抓捕到案。后又两次到当地跟踪督查,经过调查走访平顶山市两个戒毒所,接触近百名吸毒、戒毒人员,终于查清“茜茜”等三人的真实身份为王玉琳、许清亮和郑龙非,后王玉琳、许清亮被抓获归案。经查,2014年5月,王慧娜带领李景瀛、李季、王镇南,向郑龙非购买甲基苯丙胺685.69克,向王玉琳、许清亮购买甲基苯丙胺1500克。
  审查中还发现,王镇南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显示,其曾向“永胜”购买毒品。经调查,“永胜”真实姓名是王优生。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通报,建议对王优生展开调查,并派员前往当地现场协调查办。在抓捕王优生时,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及时建议对从王优生住处搜出的毒品包装物进行生物物证检验。经鉴定,该毒品包装袋上提取的两枚指纹系王优生左手食指、拇指所留,有力证实了毒品系王优生所有。鉴于王优生拒不供认犯罪,检察机关建议运用大数据系统查询王优生行踪,发现其多次往返于平顶山、北京之间,并有大额银行转账记录,经与北京市公安机关协调,查清其向北京下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25.43克、氯胺酮2.58克。另查明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慧娜、王玉琳无期徒刑,判处许清亮有期徒刑十五年。2017年8月25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王优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7年5月将郑龙非抓获归案,根据郑龙非的交代,又抓获了其毒品上家宋某。
  二、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的隐蔽性较强,上下家之间一般以绰号相称,真实身份往往难以查清,给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造成困难。实践中,部分毒品犯罪案件也因此未能深挖细查,打击上下家等关联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监督,根据蛛丝马迹,深挖关联犯罪,并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跟踪监督,锲而不舍,历时三年多时间,成功追诉多名漏犯及相关漏罪。
  ■追诉案例之二
  周瑜、杨占华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占华因贩卖毒品一审被判处死刑。2015年2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审查其上诉案过程中,发现杨占华租住在简陋的民房中,银行卡平时仅有小额资金出入,从其经济状况分析,不像是贩卖大量毒品的主犯;从其手机通话记录看,杨占华与其供称是同案犯的罗时应仅联系过一次,而跟周瑜联系非常频繁,初步判断杨占华可能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检察官反复审查相关材料,发现周瑜在通话中指使杨占华放置毒品,并谈论毒品剩余情况。经再次提审杨占华,展示相关证据,杨占华交代其系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一审阶段之所以编造罗时应是幕后主犯,主要是考虑自己和周瑜二人是同乡,情同手足,想为周瑜隐瞒、承担罪责。此外,杨占华又交代了一起受周瑜指使贩卖毒品的事实。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周瑜立案侦查。周瑜被抓获后,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就杨、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提出引导取证意见。经查,二人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92.24克,在共同犯罪中,周瑜提供毒资、联系购买和销售毒品、收取货款,杨占华负责保管毒品、与买家交接毒品,周瑜作用明显大于杨占华,一审法院认定杨占华单独贩卖毒品并对其判处死刑,确有错误,检察机关遂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杨占华案与另提起公诉的周瑜案并案审理,重新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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