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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一年实践(2)

2018-06-21 11:2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典型案例 
  浏阳市检察院依据《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获取毛氏父子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线索后,及时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主动介入指导取证,有效督促渔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督立案后,检察机关继续引导侦查取证,对情节较轻的毛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联合渔政部门对其作出修复生态的决定。通过有效释法说理,毛某某自愿向检察机关出具了《生态环境修复承诺书》,并于取保候审后购买了数千尾鱼苗在浏阳河内放养,以实际行动修复浏阳河的生态环境。 
  四、科学量化和评价监督业绩,促“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化。 
  案件化办理后,重大事项监督案件全部录入系统,通过轮案或指定给员额检察官办理,纳入员额检察官考核和基层院考核,对于原来没有进入立案监督程序和纠正违法程序但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重大监督事项办理工作也予以了量化和评价。 
  ■典型案例 
  2017年,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收到该区人社局移送的湖南金湘建设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的监督线索后,以案件化办理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案工人们的劳动报酬支付主体不是湖南金湘建设公司,不需要进行立案监督,遂根据调查核实证据联系应当付款的主体,妥善解决了矛盾,有效防范了舆情。该案入选了长沙市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典型案例汇编。 
  实践中的难点和展望 
  从试行一年来的实践来看,当前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检察监督工作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中,刑法及刑诉法对立案后、捕后的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空白,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检察监督的专业性、规范性、持续性有待增强。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推进中,由于检察官要兼顾诉讼办案和监督,有时会出现不能持续化监督,监督点对点,不跟踪监督等现象。 
  检察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以往的检察人员办案基本上以被动审查、中立审查为主,缺少主动开展监督的意识,也缺少调查核实证据的相关经验。 
  对此,长沙市检察机关提出以下建议: 
  加强顶层设计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立法,强化法律保障。从符合刑事司法规律的角度,创新工作机制,探索新形势检察监督的法律途径,并建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库。 
  完善办案系统平台,增设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办案模块。 
  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和在监督中办案,通过科学部署,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使监督进一步实现专业化、精准化。 
  强化提升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监督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人才库建设,强化监督人员的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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