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一年实践
2017年初,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侦监部门在该市调研时发现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四大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 ——监督线索来源困难,多头受理,协作不畅,难以形成合力。按照职能划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等多部门均可以受理监督线索,但多部门间未建立内部线索移送机制。 ——监督方式随意性强,程序规定不明确、不细致。因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规定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流程和方式,监督工作没有从流程上统一规范,调查取证和证据审查无案号、无卷宗、无时限,实践中存在两项监督工作“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状况。 ——监督工作刚性不足,监督实质性不强。对侦查机关消极侦查行为的监督是监督老大难的问题。检察人员纷纷表示办理监督案件非常困难,因法律留有空白难以实施推进。 ——监督工作主动性不强,应付式监督、考核式监督居多。个别检察人员表示,与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监督,费力不讨好,不如不办。 构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良性关系 根据调研出的问题,2017年3月,长沙市检察院制定下发《长沙市检察机关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探索试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经过一年的实践,目前,长沙市检察院已与公安机关、多家行政机关会签了《侦捕诉衔接机制》《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核实办法》《检警联席会议制度》《两法衔接提前介入制度》等多个机制,就捕后及存疑不捕后的消极侦查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等进行案件化监督等问题达成监督共识。通过案件化办理来监督,以协调、沟通为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审前程序中的主导、把关、过滤作用。 在一年的实践中,长沙市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实现了四方面转变。 一、监督线索统一管理和规范分流,促“随意监督”成“规范监督”。 所有监督线索由案管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线索受理范围、线索审查分流及立案程序,采取轮案和指定办理相结合的形式。通过与市电视台联合出台《关于重大监督事项协助联系办法》,积极构建与本地主流媒体监督线索移送工作机制,通过检察官分片联系制度等多种创新形式,有效扩展了监督事项线索获取渠道。 ■典型案例 一则关于“嗦碗粉等于吸毒”的新闻播出后,长沙县检察院根据媒体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结合调查情况及取样检测报告,有效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线索。 二、监督以调查核实为方式,以证据审查为依据,促“表象监督”成“实质监督”。 明确案件化办理的办案环节,规范调查核实步骤,强化调查核实取证程序须以询问、查阅、复制、调取等六种方式进行,并在监督流程各节点相应制定18种法律文书,全程留痕。 ■典型案例 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办理的某机电设备经营部污染环境一案,该院积极引导并参与实地勘查取证、采样检测等调查核实程序后,通过采样检测鉴定、污染物质的来源及参与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监督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有效封闭了巷子里的废机油排放,为居民生活区营造碧水蓝天。 三、兼顾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过程,促“碎片化监督”向“一体化监督”转变。 建立《办理刑事案件侦捕诉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衔接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等工作制度,检察机关以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的持续监督流程模式,确保侦查活动、行政调查过程的依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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