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规定“民告官”需“见官”
行政诉讼案件中“民告官不见官”现象长期存在,武汉市拟通过法律途径进行遏制。 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对《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其中明确提出,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等在内的9种特殊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应由正职负责人出庭。而在其他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即便是“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在庭审中,出庭人员还需主动参与庭审发言。相关出庭应诉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参考依据。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的情况长期存在。行政专家指出,武汉市这一规定,直面当前行政诉讼案件中的难点问题,但也需长效化执行,建立追踪机制,保证效果。 9种情形需“一把手”出庭应诉 6月13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新版《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对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旧版《规定》进行修改。修改主要集中在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条件、要求以及追责等方面。 新版《规定》中明确,所谓“行政机关”,包括武汉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也需参照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市的上述规定中提出,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过,当“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可以作为负责人出庭应诉。 不过,上述规定同时要求,涉及9种特殊情况时,应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包括应诉机关年度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信访积案当事人寻求司法途径化解纷争的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等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应当要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的案件等。 新京报记者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上述9种情形中,当行政机关“一把手”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 明确“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除9种特殊情形,需要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外,对于其他涉及行政机关的“民告官”案件,武汉市同样进行明确要求。 新版《规定》中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职务证明材料。当“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也需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定期对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同级政府进行通报。 上述工作人员称,为保证实施效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对未按照规定出庭应诉的,将予以处理。 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主动参与庭审发言,配合法院查明案情。如应诉机关正职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或应诉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因未依法答辩、举证、应诉,而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将由同级政府或监察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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