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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名农民出借身份证帮人购农机获刑 实际获利多在数百元(3)

2018-06-14 16:40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2017年3月至8月间,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先后以涉诈骗罪,对三名涉案经销商牛书军、孟庆安和陈成行分别提起公诉。庭审中,三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成为控辩双方焦点。
  牛书军的辩护律师、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认为,牛书军使用他人身份证申请农机补贴款,其目的“只是为方便购机农民”,其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与补贴相当的金额在先,将国家补贴款划走在后,不构成非法占有;此外,牛书军实施欺诈行为,并非出于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不能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孟庆安和陈成行的辩护律师则提出,对两人套取国家补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具备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视为诈骗行为。
  上述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开封市鼓楼区法院认定,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以及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除有资格依法申报、实际购置农机的人员占有农机购置补贴款外,其他任何人对农机购置补贴款占有,均属非法占有。”牛书军等三人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未得利,但其非法占有农机购置补贴款后的处置行为,更是保持价格优势的手段行为,利益仍归于个人。”
  因诈骗罪名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牛书军一审获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孟庆安获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陈成行获刑10年,罚金4万元。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9月9日签发的“农办机(2014)22号”文件中称,“农机具还是在农民手中,还是用于农业生产,补贴实惠最终落到了农民,符合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导向,达到了政策目的,不宜简单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宜将此认定为给国家造成资金损失。”
  基于这一文件精神,三人分别提出上诉。2018年5月2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鼓楼区法院重审。
  新京报记者从开封市鼓楼区法院获悉,截至2018年6月8日,63名因出借身份证而获刑的农民,绝大多数未提出申诉。
  李亚文告诉新京报记者,毕竟做错了事,心里很悔恨。他说:“以后再遇到类似的事,自己会先回去,查一查法律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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