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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小额贷引发刑事案件 专家: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

2018-05-30 16:3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同样的,《非法集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了“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等八种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但作为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往往具有隐蔽性,实践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存在争议。
  民间小额贷款还可能涉及民事案件,在印波看来,如若完全以民事案件来处理,则存在着放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之嫌。
  “而且,当期民间借贷领域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法律监管也难以面面俱到。”印波表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对于各种无资质的民间借贷“组织”和众多借贷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不尽相同,容易导致监管不利。高利贷行为在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下,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打击犯罪难度较大。
  专家建议出台立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面对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种种问题,应该如何规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建议加强监管,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建议监管机关积极引导和帮助民间借贷公司构建风险预警和处理应对机制,完善民间借贷公司风控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控制融资风险,保障融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我们要确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的刑法规制理念。”印波告诉记者,“应以刑法手段打击民间借贷活动中的严重犯罪行为,以最大可能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程度,同时,应有‘施予刑法之利与害的权衡’,避免由于刑罚的严厉而过分限制经济活动自由。”
  印波还建议充分发挥犯罪预防职能,防范金融创新及监管的刑事风险。一方面,加大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力度,加强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主动服务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加强对金融改革创新的同步监督,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等在运行中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中小企业的融资安全。
  2018年4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市场准入、资金来源等方面均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建议在此基础上完善配套措施,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印波同样认为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他建议国家相关机构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或《民间金融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民间借贷主体及相关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对借贷形式、相关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等内容加以明确,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民间借贷向依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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