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官员“判词”之变透视反腐新变(2)
而近年来,一些“具体罪行”出现在大贪官的通报中。比如,“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等。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七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牛小明认为,“具体罪行”的出现并增多,体现出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工作思路。这有助于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抓早抓小”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一位参与调查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案件的纪委干部对记者说,张中生认罪后对办案人员说:“要是有人在我受贿几万元、几十万元时找我谈话,我也绝不会受贿十亿元。” 严防“灯下黑”,纪检干部成“判词”主角之一 魏健、罗凯、朱明国、金道铭、曲淑辉、莫建成……近年来,一些纪检干部或长期在纪检系统任职的干部落马,成为纪委监委网站上被通报的对象。 党的十八大之后,绝大多数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行职责,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做出了贡献,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力,也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大提升。但也正是这种影响力,让一些纪检干部成了被围猎的重点对象。纪检干部如果滥用手中的监督执纪权,带来的危害会比一般干部更甚。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精神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十八大以来到2017年初,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体现“打铁自身硬、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韧劲。2014年,中央纪委成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监督纪检监察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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