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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针对虚假诉讼四大难点构建"三位一体"监督体系(2)

2018-05-15 16:53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构建“三位一体”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 
  近年来,虚假诉讼愈演愈烈,给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为此,重庆市检察机关在调研基础上建议,从“立法赋予—监督审查—机制保障”三个层面,构建“3—3—3”三位一体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路径。 
  首先,通过“三权”赋予确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法律依据。 
  一是要赋予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更多的监督权力。损害案外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调解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检察机关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监督,既造成司法诉累,又可能滋生新的矛盾。因此,将这类虚假调解书在立法上纳入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范围符合实践需要。 
  二是要赋予检察机关更为宽松的依职权受理案件范围。《监督规则》规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与受理方式存在矛盾之处,建议修订《监督规则》第41条,将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案件纳入依职权受理的情形,同时增加“虚假诉讼利益受损害的第三人已经向法院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申请再审、以及法院已经依职权裁定再审的虚假诉讼案件,检察院不得依职权重复受理”。 
  三是要赋予调查核实权必要保障措施。因民诉法与《监督规则》规定的较为宽泛且缺乏强制力,建议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案件中调查核实权必要的保障措施。 
  其次,实现“三环”紧扣——筛选、审查、监督的模型设计。 
  一是要在案件筛选环节突出重点。案件类型层面,重点审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部分合伙人经手为由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予认可的财产纠纷案件,以离婚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资不抵债企业为被告的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文书层面,重点审查调解书,特别是涉及多人诉一人的调解案件。诉讼过程层面,重点审查诉讼过程中的异常情形,如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常理或者提供的证据可能是伪造、被告对此不提出异议的等。 
  二是要在审查环节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与一体化办案机制。对于虚假诉讼案件,不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很难揭开当事人双方精心布局的“面纱”。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多种调查核实措施并用,能较好地查明虚假诉讼案件事实。同时,也要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内部协作、上下协作、外部协作。 
  三是要在监督环节实现对人对事双重监督。对于查证确实的虚假诉讼案件,应当通过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纠正,让已经失衡的法律事实回归正常状态。同时也要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惩处力度,如重庆市铜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成为重庆市首例当事人因实施民事虚假诉讼而获罪判刑的案件。 
  最后要“三维”衔接,健全虚假诉讼监督后续保障机制。 
  一是民事救济维度。虚假诉讼对“两益”造成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或者支持法定机关或组织提出民事诉讼予以救济,若有关机关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检察机关在符合条件时还可提起公益诉讼。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其向法院提出赔偿之诉。 
  二是刑事处罚维度。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为打击虚假诉讼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对于司法人员有参与虚假诉讼案件嫌疑的,将线索移送监察委。通过严厉的刑事制裁,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防止虚假诉讼的蔓延。 
  三是其他保障维度。充分利用检察建议方式,巩固虚假诉讼案件办理成果。对相关单位、人员存在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其主管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对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检察建议。(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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