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针对虚假诉讼四大难点构建"三位一体"监督体系
虚假诉讼的实质是当事人以司法为工具谋非法之利,危害极大。司法实践证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虚假诉讼监督能弥补法院对案件事实及涉案证据可能存在审查不严的弊端,有效遏制虚假诉讼。 近年来,重庆市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查办民事行政虚假诉讼专项活动,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虚假诉讼案件。近期,重庆市检察院对所办的民事行政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专题分析,发现当前两类案件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并梳理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的四大难点,提出了构建“三位一体”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的对策建议。 两类案件成为虚假诉讼高发区 近日,经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启动再审,涂某等4名原告纷纷主动申请撤诉并被准许,涉及该区某企业的系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结案,该企业因而避免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打击虚假民事诉讼的一个缩影。 2015年至2016年,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共办理涉及民事虚假诉讼案件241件,向法院提出抗诉2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70件,其他检察建议32件;监督虚假调解175件,占所办案件的72.61%。共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98件,公安机关以虚假诉讼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件,以妨害作证罪立案75件,1人因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民间借贷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两类案件之和达到所办理案件的一半以上。 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存在四大难点 办案人员发现,现阶段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难点。 一是依职权启动虚假诉讼案件检察监督缺乏法律依据。据最高检统计,2012年至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办理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依职权发现的占案件来源的74%。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241件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中,有87件为依职权受理启动。但依职权受理虚假诉讼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下称《监督规则》)皆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虚假诉讼案件是否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下称“两益”)还在争议范畴。 二是案外人申请虚假诉讼监督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分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是检察院受理其申请监督的前置条件,并未对虚假诉讼案件受理作“特殊安排”。对于案外人申请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是否必须经由案外人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没有明确依据。 三是侵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调解检察监督中,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背离。因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仅可以对损害“两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调解书的监督主要集中于对虚假调解的监督,单纯损害“两益”的案件数量极少。对于绝大多数损害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调解,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虽然缺乏立法支撑,但检察机关并未将对虚假调解书的监督囿于“两益”范围,法院对于确有证据证明为虚假调解的检察监督案件也并不以其不属于损害“两益”为由拒绝监督。 四是调查核实权的运行及限制。民诉法规定行使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需以“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为前提,设置门槛过高。《监督规则》在民诉法基础上规定更加详实,同时也设置相应限制,即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时,充分运用与审慎运用调查核实权相结合,如何把握好“度”的问题,成为检察监督中的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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