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犯为何4次被判死缓?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案
5月9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吉林省高院决定对23年前一宗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该案发生于1995年,也被称为金哲宏案。1995年,吉林省永吉县一名20岁的少女遇害,27岁的金哲宏被锁定为杀人嫌犯,后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在监狱服刑至今。案件审理和服刑期间,金哲宏喊冤不止,该案于2014年7月被媒体披露,因案情与浙江的张高平案有诸多相似处,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再审理由: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长期代理金哲宏案申诉的律师袭祥栋介绍,5月9日下午,他在长春监狱会见了金哲宏,确认吉林省高院已于5月8日向金哲宏送达再审决定书。 吉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的时间是2018年3月26日,这份文书将金哲宏的姓名纠正为其本名金哲红。 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第三次二审落槌,金哲宏案的审理历时5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9日、1998年8月4日、2000年5月29日三次认定被告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间,金哲宏先后三次上诉,吉林省高院两次将本案发回中院重审,最后在2000年8月2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服刑期间,金哲宏继续喊冤,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26日驳回其申诉。但金哲宏不服,在狱中申诉不止。 吉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称,2018年3月,该院经复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等规定,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同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而早在2014年7月,金哲宏案即被媒体披露,吉林省高院当时做出回应:已组织专人认真调查了解情况,核实清楚后将及时依法处理。《北京青年报》也在2016年报道过这起杀人疑案。 金哲宏4次被判死缓 1995年案件发生时,金哲宏27岁,已经娶妻生子。卷宗显示,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0月11日,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警方结案后,检方提起公诉。 关于杀人过程,第一次一审的起诉书描述:1995年9月10日17时许,金送租乘其摩托车的女青年李某去双河镇,途中对李起歹意,欲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后用摩托车将李带到双河镇新立屯北沈吉铁路附近,与李发生两性关系,当李向金索要钱时,遭到金的拒绝,李以去公安机关告发相要挟,金唯恐事情败露,将李按倒在地,用双手猛掐其颈部,将其致昏,金认为李已死,便将李拖至铁路南侧路基下附近一草丛树林中的一沟内掩埋,后逃离现场。 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右前额受外力打击,扼颈导致昏迷状态下,被用泥土埋上半身,吸气时吸入大量泥沙,阻塞气管、支气管,同时伴有异物刺激,使气管强烈痉挛收缩引起窒息而死亡。 第一次开庭,金哲宏当庭翻供,否认杀人。金哲宏说:因为价钱没谈拢,李某并没有乘他的车,更不存在他杀人,他也不知道女孩的姓名。半个多月后,女尸被发现,警察勘查现场,围观群众很多,他也在场,但没看清死者面容。事后被抓去审讯,他才知被害人是跟他讲过价的女孩。 第一次一审,吉林市中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1997年,该案第一次二审,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中院重审。而吉林市中院第二次一审的判决结果仍是死缓,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吉林市中院判决结果还是死缓,这次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发回重审,而是维持了死缓的判决。 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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