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保障公民参审权利 有效推进司法民主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

2018-05-01 19:08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回答了记者的相关问题。

  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4月27日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这是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请您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如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发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些都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指明了发展方向。

  根据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在全国50个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应在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特别是经过三年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不少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对于扩大司法领域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司法专业化判断与老百姓朴素认知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问: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以往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人民陪审员法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请问,这些新规定所遵循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陪审员法涉及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选任方式、参审范围、合议庭模式、事实审法律审区分和管理保障机制各方面,起草过程中这部法律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民主权利。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人民陪审员法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也作出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审判活动的义务性规定。二是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人民陪审员法沿用了《试点方案》的要求,推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一升一降”,也就是提升年龄和降低学历,以及“两个随机”,包括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参审作用。人民陪审员法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要求;在七人合议庭中妥善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由陪审员四人与法官三人共同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有利于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心理优势,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