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国外综艺节目版权要完整 "借鉴"易触法律底线(3)
形成完整的视频节目后,按照类似于影视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因此,模仿完整的内容进行制作、发布、播出综艺节目都属于侵权。 利用节目视频中的片段、模式进行节目制作、发布、播出也应当属于侵权。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阳阳认为,如果一台节目仅仅是模仿,甚至抄袭了其他节目的创意,实际上是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抄袭”的。如果模仿节目名称,在先的节目名称已注册商标或有很强的知名度,对该节目名称的模仿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不过,笔者梳理近几年的综艺节目版权纠纷,发现大部分都止于“口头争议”,版权主张最后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不多。对此,赵虎律师认为,这与综艺节目模式本身的特点有关。 赵虎介绍,由于综艺节目模式中的创意、主旨、思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对这一层面的模仿不受《著作权法》约束。只有具体实施、支撑创意的各类细节,包括原创性的音乐、舞台美术设计、固定性的台词等内容才受法律保护。“开发综艺节目最为困难之处在于创意,节目创意一旦确定,就有多种表达形式可供选择,只要与创意的原始表达形式不同,就可以绕开著作权法。” 有评论人士认为,综艺节目的“抄袭”与“借鉴”难以界定,即使是“借鉴”他国综艺,也要迅速将综艺节目的创意本土化,才能让节目取得成功,而加强国产综艺原创力,才是推动国产综艺良性发展的根本之道。 近两年,在原创力开发方面,我国文化类综艺节目制作倒是非常亮眼,《见字如面》《朗读者》《国家宝藏》等节目持续受到观众热捧。有观点认为,在观众审美和国家意志的双重选择下,我国自主研发的文化类综艺节目或成综艺的主流。(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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