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茂101”货轮19船员盗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3)
在罪名认定上,公诉人和辩护人分歧较大。辩护人主张本案中的犯罪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理由是:本案不是外人上船偷盗,涉案人员均是船上工作人员,是在履行职务时侵占货物的,认定职务侵占罪更合理。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在精研法理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剖析:在这起案件中,有这样一个不能忽视的前提——虽然货物的主人把这些“铜精矿”粉交给“同茂101”货轮负责运送到目的地,但在开船的时候,装货的船舱是用铅块封起来的,铅封的目的就是为避免货物被盗。这说明,“同茂101”货轮的船员们虽然每天与货物朝夕相处,但对货物是不能任意控制和支配的。由于铅封的存在,货主并没有失去对船舱内“铜精矿”粉的控制。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运输途中,货主对于船舱内“铜精矿”粉的占有支配权依然存在。被告人之所以能够顺利地秘密获得“铜精矿”粉,利用的是其易于接触到“铜精矿”粉的工作便利,而不是职务上对“铜精矿”粉的管理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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