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买卖论文又现毕业季 打击学术不端需多方努力(3)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八条中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陈明涛从知识产权的角度为记者分析说,如果论文属于他人的原创作品,即使代写、买卖也不涉及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但如果论文涉嫌抄袭,就可能侵犯著作权。 陈明涛进一步解释说,如果论文是原创作品,代写、买卖行为只是涉及作者将署名权转让给了他人。“虽然著作权法上规定,署名权不能转让,但是如果现实中真的转让了,并不违法,只是这种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这条规定,将打击代写、买卖论文的触角延伸到了社会领域。 “举个例子,如果互联网企业为代写、买卖论文提供载体、发布广告,主管部门就可以根据互联网领域的规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整顿甚至是罚款。”王新说。 印波则告诉记者,从理论上讲,工商管理机构可将“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营的代写论文业务”认定为违法经营,超出了合法的经营范围,然后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然而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代写论文目前还不符合违法经营的构成要件。该经营活动必须违反国家规定,否则就不构成违法经营。”印波分析说。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纳入到了刑法体系中。那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是否可以参照刑九中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来进行更为严厉的规制呢? 王新认为这在法理上讲不通。“刑九中加入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这些罪名中,与代写、买卖论文最相关的,也是大家很容易的靠在一起的就是代替考试罪。”王新分析说。 他向记者表明,代替考试罪对考试级别规定的非常严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记者查询了全国各地关于替考入刑审判的案例,发现代替考试罪涉及的考试内容多为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级行业执业资格考试等,并没有包含代写、买卖论文的情况。 “这是因为,论文是各个学校组织的一种考试类型,不属于国家层面。”王新解释说,“虽然写论文是教育部规定的毕业的法定程序,但是毕业论文的操作主体多是学校,所以,不能将其归入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这也就意味着,从我们当前的法律法规处罚层级来看,对于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只能由行政规章来处理,刑法是没有办法介入的。”王新说。 在教育部出台了有关条例和办法后,依然有代写、买卖论文的现象出现。“虽然教育部等曾下发通知禁止论文代写业务,但其只是部门规章或建议,法律效力较低。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业仍处于社会监管的灰色地带。”印波表示。 对于是否应该上升到刑法的角度来打击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他认为,替考入刑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立法范围伸向了学术领域,国家更加关注学术领域的诚信以及质量建设。“从这个角度而言,代写、买卖论文的行为入刑,也许并不会太远了。当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还待法律上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印波说。 王新教授则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是否应该上升到刑法的角度,还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 “刑法不是万能钥匙,它应该是最后一道环节,在这之前要进行考察和审视,目前的行政规章能否遏制这种情况。”王新说。他认为,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教育部和各高校对于代写、买卖学术论文的行为的打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效果,而想要更有效的遏制此类问题,还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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