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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买卖论文又现毕业季 打击学术不端需多方努力(2)

2018-04-24 17:3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则表示,出现论文代写、买卖的问题,与当前高校以就业为导向的体制也不无关系。“如今对高校的考核,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就业率。以就业为导向,就会让一些学生觉得,只要找到工作,写完了论文,基本上就能毕业,对论文的质量并不关注。”陈明涛说。
  记者注意到,目前,高校对于毕业论文的审查更多在于文章的查重,然而这一技术手段并不能很好的发现、解决论文代写、买卖的问题。“较为成熟运作的论文代写组织基本上都能够帮助学生在查重阶段蒙混过关。”印波说。
  高校严查论文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
  在陈明涛看来,毕业论文代写、买卖的现象本质上还是学术不端的问题。
  印波告诉记者,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的行为不仅是有悖于学术道德的学术欺诈行为,更可能会破坏国家考试和学历文凭的管理秩序,对国家的教育秩序造成冲击。
  “如果我们看的更远一些,当同学们走向工作岗位,那么极有可能出现为我们治病的医生并不懂病理、为我们维权的律师不懂法条、培养下一代的教师不懂教育的现象。”印波说,“这样的故事可能骇人听闻,但学术不端的行为的确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刻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面对秩序破坏性极强的毕业论文代写、买卖等问题,国家和高校的态度如何?“代写、买卖毕业论文对于考试、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公正性以及对整个社会诚信的杀伤力非常大。所以,国家对这种问题的法律规制、高校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是非常严肃且严格的。”王新说。
  记者了解到,目前,对于代写、买卖毕业论文等学术不端的现象国家有多项法律规章进行规范,且在高校间基本处于“零容忍”的状态,即学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发布了《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授予单位对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的舞弊作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201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记者注意到,《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非学位申请人员参与论文代写、买卖的处理办法,除包含对在读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外,还规定了对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处分,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教育部2016年出台的《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同样明确了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其中还详细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惩治舞弊作伪行为,促进学术自律。
  “可以看出,这些全国性的规定,为处理学术不端的行为确定了一个框架。”王新告诉记者。
  记者搜索了《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内容,发现每个学校都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在学生手册第五十二条中就规定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印波说。
  代写、买卖论文存监管漏洞
  代写、买卖毕业论文涉及学术不端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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