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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好这七个关键点,你就读懂了监察法(3)

2018-03-22 17:52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浏览:手机版

  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定本法。”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篇即道出了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相关说明时表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2016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杨晓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经表决,任命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此前,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成立,并就监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比如,此次监察法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每一项都有深厚的实践基础。”中央纪委法规室有关同志指出,在前期实践中,试点地区按照能试尽试原则,在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最终被提炼总结成法律规定,体现在监察法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也要求法治保障。”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同志认为,扎实开展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反过来,监察法也必将指引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展,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监察体系。

  既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权,也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具体程序

  监察法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方式等,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等。

  据了解,监察法是监察工作的组织法,专门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监察机关的定位、怎样选举产生主任、与其他司法立法执法机关的关系、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等,这些内容都属于组织法的范畴。

  同时,监察法通过一系列条文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比如“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规定了监察工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怎样开展工作等。这些内容又都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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