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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至少两官员因受贿领刑(2)

2018-03-22 12:4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灞桥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冯瑞祥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冯瑞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7年10月31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冯瑞祥犯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书还显示,冯瑞祥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因此,冯瑞祥的刑期为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 
  在西安地铁二号线电缆招标中受贿 
  除了质监部门的冯瑞祥外,针对曾在西安地铁公司任职的一名涉案人员的判决书也被公布。不过,此案所涉地铁线路为西安地铁二号线,而非卷入“奥凯电缆门”事件的三号线。 
  “(2017)陕01刑初269号”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杜某某被捕前系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2009年1月至2011年5月任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机电设备处副处长。 
  “奥凯电缆门”事件爆发后的2017年5月6日,杜某某因涉嫌受贿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 
  上述判决书显示,西安中院审理查明,2009年,电缆销售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得知西安地铁公司即将招标西安地铁二号线供电系统工程。为了能给西安地铁二号线供应电缆,王某找到时任西安地铁公司机电设备处副处长的杜某某,请求杜某某将其代理销售的长江高科电缆推荐给西安地铁二号线竞标单位中铁电气化局进行捆绑投标,被告人杜某某同意帮忙。 
  此后,中铁电气化局将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列为“乙供甲控”关键设备材料电缆部分的建议制造厂商。2009年7月,中铁电气化局中标西安地铁二号线供电系统工程,该项目由西安电气化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2009年9月8日,西安电气化公司在之前确认的建议制造厂商范围内,开始对西安地铁二号线供电系统工程”乙供甲控”关键设备材料以公开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法院查明,为确保长江高科电缆最终中标,王某再次请求杜某某帮忙。杜某某遂向施工单位西安电气化公司西安地铁二号线项目经理汤某和物资管理部部长费某打招呼,让汤某、费某二人在评标时对长江高科电缆予以关照。 
  在杜某某、汤某和费某等人的帮助下,长江高科电缆顺利中标西安地铁二号线供电系统工程35KV高压电缆部分。2009年11月份,王某代表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与西安电气化公司签订了《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344.235467万元。 
  判决书显示,为表示感谢,2011年1月下旬,王某在杜某某居住的西安市某小区门口送给杜某某40万元,杜某某予以收受并据为己有。 
  2017年12月21日,西安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澎湃新闻查阅公开资料发现,上述杜某某为杜占林,其先后担任西安地铁公司机电设备处副处长、安全质量监督处处长、副总工程师等职。 
  公开报道显示,2017年9月29日,西安市检察院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时,曾向人民监督员代表等介绍,问题电缆事件后,西安市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查办了西安市地铁公司原副总工程师杜某(正处级)涉嫌受贿40万元等案。 
  另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裁定书显示,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伟曾与长江高科电缆有过业务合作关系,王志伟为该公司协助开展业务。2015年5月,王志伟曾将长江高科电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其佣金87万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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